对民事诉讼送达问题的几点意见
作者:鄢陵县法院 乔瑞锋 石占峰
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送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主要表现有:
1、直接送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体制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之列。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意配合的,法院无能为力。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根本不愿意来,所以留置送达很难操作。
3、委托送达。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找不到当事人。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后,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期限太长。一次公告时间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期限,进而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其次,费用太高。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费用高,增加了诉讼成本。
5、邮寄送达。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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