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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
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的裁判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司违反法律程序进行减资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未明文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司违反法律程序的减资行为构成不当减资,其本质就是抽逃出资。相关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与抽逃出资相同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判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1)京民申6379号、(2020)津民申203号、(2019)川民申7213号、(2022)京03民终3031号、(2018)黔民申2746号。
关于痴呆老人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裁判规则各种关系到老年人群体切身利益的个案事实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现实难题,给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带来严峻的考验。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领域,我国民事法律仍坚持对老年人群体进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认定方式。然而,此种法律推定方式忽略了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特征的考虑。如今,既有的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方式日渐暴露出其局限性的一面。尤其是痴呆老人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引起了一系列有关遗嘱继承等家庭纠纷。
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问題由于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在客观上均未实际向公司出资,也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在涉及法律纠纷尤其是公司对外欠付大量债务不能清偿时,借名股东往往会以其股东身份系被冒名登记为由进行抗辩,以此规避法律责任。判断股东是冒名还是借名,景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由于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是公司外部第三人对公司股东身份确认和识别的依据,因此,若已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的当事人主张其系冒名股东,应当由其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而法院一旦判定构成冒名登记,那么冒名登记人可能会面临产苛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处罚。因此,法院在对此进行认定时应当尤为谨慎,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不具备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该通知能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或者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六十五条关于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利行使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情势变更及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情势变更制度具有根据情势变化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平衡的功能,涉及对合同效力的变更、限制或否定,适用情势变要持审慎、严格的态度,防止对该制度的滥用。实践中应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一是审查情势变更的事实,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是否确实发生变化。二是审查情势变更是否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且均没有过错。三是审查继续履行原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原告起诉提出两个相互排斥的诉讼请求时,不宜以此为由驳回起诉,原告起诉时可以提出一个主位诉讼请求,同时再提出一个预备诉讼请求,两个诉讼请求分别依赖两个不可同时成立的法律关系,故两个诉讼请求是互相排斥或对抗的,不能同时成立。原告这样行使诉权,是用比较经济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一次诉讼,穷尽追求自己可能得到利益的路径,使自己在同一事件中受到的损失,最大限度的获得司法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裁判规则第三人对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调解书内容部分错误的,若该错误部分不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调解书的其他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是当事人对整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则无法区分,应该撤销调解书,而不能仅撤销错误部分。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应坚持公司意志、财产等方面存在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实质标准。公司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交叉或混同只是人格混同的表象特征,不能替代公司人格混同的实质性标准。考虑到债权人处于信息劣势而举证困难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债权人用以证明股东或关联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令人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前提下,应将没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股东或关联公司。
关于再审判决与审理的31个裁判观点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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