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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涉外民事案件诉讼指南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涉外商事案件诉讼指南当事人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处理结果与股东主张其股东权利紧密联系,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也是审理其他公司类案件的前提。
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24版)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以及五年最长认缴期限,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同时,增加列举了可以用股权、债权非货币财产出资等制度,有效平衡了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法定代表人加盖伪造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受,不问其是否加盖公司,抑或加盖的是假公章。退一步说,对于某一枚公章是否为假公章,法定代表人应该比任何人都清楚。法定代表人弃真公章而不用,故意选择加盖假公章,本身就是不诚信的。如果仅仅因为加盖的是假公章,就不认可合同效力,无异于让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对善意相对人不公,也有违诚信原则。
公司减资程序不合法的裁判规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司违反法律程序进行减资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未明文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司违反法律程序的减资行为构成不当减资,其本质就是抽逃出资。相关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应承担与抽逃出资相同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判
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的裁判规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分别为(2021)京民申6379号、(2020)津民申203号、(2019)川民申7213号、(2022)京03民终3031号、(2018)黔民申2746号。
关于痴呆老人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裁判规则各种关系到老年人群体切身利益的个案事实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现实难题,给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带来严峻的考验。在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领域,我国民事法律仍坚持对老年人群体进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推定的认定方式。然而,此种法律推定方式忽略了对老年人特殊群体特征的考虑。如今,既有的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方式日渐暴露出其局限性的一面。尤其是痴呆老人去世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问题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引起了一系列有关遗嘱继承等家庭纠纷。
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均属于出资瑕疵,公司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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