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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北京法院司法鉴定常见问题解答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如果碰到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比如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房地产评估、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产品质量鉴定等,当事人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但法院认为案件审理确实需要,且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也应当启动委托鉴定程序。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如何判断重复起诉中的“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对象又称诉讼标的或诉讼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出发来界定诉讼标的的,诉讼标的乃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将诉讼标的认定为当事人在实体法上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法院审理范围十分明确,诉讼程序秩序稳定,当事人攻击防御目标集中。因此,《民事诉讼法解释》将诉讼请求的同一性也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中易混淆的四个问题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的问题,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情形下追加股东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各地高院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执行指引等文件予以指导,本文结合《变更追加规定》及山东高院、江西高院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易产生混淆的几个问题予以梳理。
从轮候查封的效力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此处的“自动生效”是取得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紧跟其后的轮候查封就自动发生效力,获得处置该标的物的效力。而不是说此刻才取得轮候查封登记的法律效力,因为轮候查封也是依据生效文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与正式查封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登记的法律效力,只是在转为正式查封前,没有处置的效力。
关于赋予义务人申请执行权问题的思考按照当前法律规定,仅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未赋予义务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随着财产保全率和担保率的提高,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导致义务人权益不当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消除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的空间,保障有履行意愿的义务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笔者认为,可以在权利人怠于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赋予义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浅谈民事案件中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适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文将从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的内容,简述当事人就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而适用这两种监督方式的情形、程序等。
格式合同下的仲裁条款能否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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