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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合同约定在某期日前履行的,是否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守约方是否可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双重性质。就违约金的补偿性而言,违约金本质上属于损失赔偿额之预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守约方的损失,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况下,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可以同时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约方自可以一并主张;若指向同一利益,则不能一并主张,以避免双重得利的情况。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可能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该原股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财产被保全后出现贬值,是否属于申请保全错误导致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只有同时具备申请人存在过错、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财产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申请人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反之,缺失上述要件中的任何一项,申请人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应通知决议作出后至登记变更前新产生的债权人公司减资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既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时已经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后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新产生的债权人。
“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案例解析股权代持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凭借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公司章程及商事登记里面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持有,但是隐名股东实际上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权益之股权(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当中,实际出资然而又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里面记载之出资人,理论界通称隐名股东,代持人称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司法审判里面最多之一类案件,但《公司法》对之没有规定。
民法典新规则:定金罚则适用有重大变化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主张违约金过高从而请求予以调减的举证责任在于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其应对“支持该主张的基本事实”负证明责任。故违约方关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超守约方所遭受到的损失,而且守约方也没有就其所遭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的主张不能成立。
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对于薛某是否有权代4S店收取车款的认定问题,张某主观存在过失,薛某个人收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4S店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4S店向张某承担合同责任有误。但4S店对公司销售合同、销售人员管理不善,销售流程存在风险、漏洞,对于张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与4S店的过错程度,酌定4S店对张某的该部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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