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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案例解析
    日期:2023-07-22 点击:308次

    “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案例解析股权代持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凭借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公司章程及商事登记里面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持有,但是隐名股东实际上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权益之股权(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当中,实际出资然而又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里面记载之出资人,理论界通称隐名股东,代持人称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司法审判里面最多之一类案件,但《公司法》对之没有规定。

  • 民法典新规则:定金罚则适用有重大变化
    日期:2023-07-19 点击:99次

    民法典新规则:定金罚则适用有重大变化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以下情况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迟延履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标的物,像中秋月饼,过了中秋节交付,就没有了销路。3.继续履行不能得到合同利益。

  • 主张违约金过高从而请求予以调减的举证责任在于违约方还是守约方
    日期:2023-07-18 点击:52次

    主张违约金过高从而请求予以调减的举证责任在于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其应对“支持该主张的基本事实”负证明责任。故违约方关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超守约方所遭受到的损失,而且守约方也没有就其所遭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的主张不能成立。

  • 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
    日期:2023-07-16 点击:42次

    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对于薛某是否有权代4S店收取车款的认定问题,张某主观存在过失,薛某个人收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4S店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4S店向张某承担合同责任有误。但4S店对公司销售合同、销售人员管理不善,销售流程存在风险、漏洞,对于张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与4S店的过错程度,酌定4S店对张某的该部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中以获取介绍费、信息费为目的的居间合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07-14 点击:83次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

  •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
    日期:2023-07-13 点击:64次

    地下停车位的法律属性及权属界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原则性规定,区分车位类别界定其法律性质和产权归属,地面车位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地下人防车位本质属性为国家战备设施,应当归国家所有,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有用益物权。

  • 瑕疵出资股东在限制其表决权决议中表决比例限制的认定
    日期:2023-07-12 点击:43次

    瑕疵出资股东在限制其表决权决议中表决比例限制的认定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减少瑕疵出资股东出资额及公司注册资本,该瑕疵出资股东在此决议中的表决权应根据其瑕疵出资数额予以相应比例限制。

  • 判决书中有关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日期:2023-07-12 点击:50次

    判决书中有关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案涉股权已经被江苏高院依法查封冻结,具有限制权利变动的法定效力。因此,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钱某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创某公司返还案涉股权。

  • 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
    日期:2023-07-11 点击:57次

    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法院不予受理反诉,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而不应当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

  •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司法裁判路径
    日期:2023-07-06 点击:86次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司法裁判路径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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