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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部分股东可否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直接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
    日期:2023-06-16 点击:163次

    部分股东可否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直接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虽然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股东未按要求出资影响的是股东行使其在公司的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及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等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确认。原告所述的因被告陈X未实缴其对公司认缴的1500万元出资而否认其股东身份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变更追加未届缴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探析
    日期:2023-06-10 点击:94次

    变更追加未届缴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探析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争论是伴随着2013年公司法修改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产生的。在资本认缴制下,对于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具体的缴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届至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并可以据此对抗公司要求其缴纳出资的主张。但是,由于缴资期限属于公司内部约定,股东能否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并由此形成了关于能否加速到期的不同观点。支持加速到期的观点认为,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章程关于缴资期限的约定仅是对股东法定义务的具体优惠安排,而这一安排只能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 违约金或违约损失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探析
    日期:2023-06-09 点击:88次

    违约金或违约损失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探析何谓一般债务利息、何谓确定的金钱债务,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界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完善体系。实践中,在判决承担自某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某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案件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金额,依然存在较多争议,需要予以明确。

  • 一文读懂:什么是限制消费?
    日期:2023-06-06 点击:216次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包括发出报告财产令、进行网络执行查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搜查、拘传、罚款、拘留、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在内的诸多执行措施。其中,限制消费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高消费和有关消费行为,避免恶意逃债行为,形成震慑力量,督促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主动履行义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 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限制消费措施能否解除?
    日期:2023-06-06 点击:174次

    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限制消费措施能否解除?

  •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
    日期:2023-06-05 点击:97次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审理?
    日期:2023-06-05 点击:478次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审理?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

  • 判决驳回起诉,裁定驳回起诉,区别何在?
    日期:2023-06-05 点击:135次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备上述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实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 诉讼中被告公司注销了,该怎么办?
    日期:2023-06-05 点击:851次

    一审中法院和原告均未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一审法院做出了实体判决,在案件二审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的,此时由于一审时公司已经注销丧失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本应由其股东继承诉讼,因此原审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错误;同时鉴于公司的股东并未参加一审诉讼,若在二审追加为当事人有损其诉讼利益。因此二审法院一般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 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贷款利息计付标准
    日期:2023-06-04 点击:95次

    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贷款利息计付标准,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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