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被告公司注销了,该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诉讼程序从立案到最终一审判决,并不是很短时间就能完成的。有的公司作为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在得知被债权人起诉后,火速注销公司,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此时应该怎么处理呢?本文按照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来分析处理方式:
第一种情况:一审立案后,未出具判决书之前被告公司注销了,此时作为原告应该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案件,变更被告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第二种情况:一审程序终结后公司被注销的,二审法院应该中止审理,此时原告依然可申请变更被告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参与二审诉讼。
第三种情况:一审中法院和原告均未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一审法院做出了实体判决,在案件二审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的,此时由于一审时公司已经注销丧失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本应由其股东继承诉讼,因此原审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错误;同时鉴于公司的股东并未参加一审诉讼,若在二审追加为当事人有损其诉讼利益。因此二审法院一般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当然实践中还有法院因为被告主体资格灭失而驳回原告起诉的,也有在二审程序中直接改判的。但是这两种做法均不具有典型性,作为原告为了自己的诉讼利益,当然更应该时刻关注你的债务人,一旦发现债务人的公司注销了,应该积极依法做出相应的行为,自己的权益才不会落空。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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