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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须知

  •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六种情形
    日期:2023-11-07 点击:10次

    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意味着股东仅以其出资额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为股东在投资公司时能够形成底线思维控制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未按章程约定实际出资;2.抽逃出资;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5.未届认缴期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6.未履行清算义务解散公司。

  • 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
    日期:2023-11-06 点击:9次

    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限制高消费作为一项中国首创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相关程序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然而,囿于基础理论研究及比较法研究的匮乏,限高执行程序制度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单位被执行人案件,其负责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生变更的情形下,该如何确定限高对象?如果要变更限高对象,该执行程序如何启动、如何审查?当事人对法院审查决定不服时该如何救济?对此,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琦教授在《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一文中,基于限高执行程序规范及相关案例,分析单位负责人变更情形下限高对象的确定问题,为进一步发展完善限高执行程序制度、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单位负责人限高执行程序问题提供有益参考。

  •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在办公室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日期:2023-09-04 点击:31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在办公室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借款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均系双方当事人在王某办公室盖章形成,曾某作为从事典当和小贷工作多年的商事主体,应当知道上述合同及文件的形成过程明显不符合常理,凭常识即可以判断,作为大型国企的城投公司不可能会将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章交给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者,用以在涉及公司重大经营行为的《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上加盖,据此也可以认定曾某明知《借款合同》及《董事会决议》并非城投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公司意思,可以实质性剥夺法定股东权吗?
    日期:2023-08-19 点击:51次

    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公司意思,可以实质性剥夺法定股东权吗?在各类股东权纠纷中,几乎都会涉及到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各种意思自治文本的限制性条款效力判断问题,但法律对相关具体的效力规则供给明显不足。《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意思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则
    日期:2023-08-18 点击:59次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可能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该原股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07-31 点击:48次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可能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该原股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公司减资应通知决议作出后至登记变更前新产生的债权人
    日期:2023-07-23 点击:47次

    公司减资应通知决议作出后至登记变更前新产生的债权人公司减资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既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时已经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后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新产生的债权人。

  • “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案例解析
    日期:2023-07-22 点击:308次

    “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案例解析股权代持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凭借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公司章程及商事登记里面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持有,但是隐名股东实际上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权益之股权(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当中,实际出资然而又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里面记载之出资人,理论界通称隐名股东,代持人称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司法审判里面最多之一类案件,但《公司法》对之没有规定。

  • 部分股东可否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直接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
    日期:2023-06-16 点击:82次

    部分股东可否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直接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虽然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股东未按要求出资影响的是股东行使其在公司的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及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等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确认。原告所述的因被告陈X未实缴其对公司认缴的1500万元出资而否认其股东身份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 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限制消费措施能否解除?
    日期:2023-06-06 点击:91次

    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限制消费措施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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