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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须知
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公司意思,可以实质性剥夺法定股东权吗?在各类股东权纠纷中,几乎都会涉及到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各种意思自治文本的限制性条款效力判断问题,但法律对相关具体的效力规则供给明显不足。《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意思不能“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则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可能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该原股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的认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公司原股东在明知公司负有债务或者可能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认缴出资义务的恶意,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该原股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应通知决议作出后至登记变更前新产生的债权人公司减资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既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时已经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减资决议作出之后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新产生的债权人。
“股权代持案件”的裁判规则及案例解析股权代持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凭借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公司章程及商事登记里面股权为名义股东所持有,但是隐名股东实际上享有投资收益等部分或者全部股东权益之股权(股份)处置方式。在股权代持当中,实际出资然而又不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里面记载之出资人,理论界通称隐名股东,代持人称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与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之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司法审判里面最多之一类案件,但《公司法》对之没有规定。
部分股东可否以其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直接诉请法院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与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虽然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股东未按要求出资影响的是股东行使其在公司的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及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等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的确认。原告所述的因被告陈X未实缴其对公司认缴的1500万元出资而否认其股东身份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消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限制消费措施能否解除?
一审中法院和原告均未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一审法院做出了实体判决,在案件二审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的,此时由于一审时公司已经注销丧失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本应由其股东继承诉讼,因此原审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错误;同时鉴于公司的股东并未参加一审诉讼,若在二审追加为当事人有损其诉讼利益。因此二审法院一般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故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系有权代表行为。
一致行动人协议如何有效签订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现今,很多非上市公司股东之间也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某些事项进行表决时采取一致行动,扩大其在公司的表决权数量,集中决策权以便扩大对公司的控制,从而对公司施加控制或影响,由此可见,一致行动最终指向的对象均是公司。一致行动协议包含什么内容,如何签订才有效力,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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