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均属于出资瑕疵,公司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案件来源
案例名称:何某元与南通锴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等公司增资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苏民终 1357 号
【争议点】
何某元与南通锴炼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炼公司)、张某等因公司增资纠纷产生诉讼,该案历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阶段。在二审中,何某元与锴炼公司、张某等就张某等增资时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是否需要补缴出资并承担利息损失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公司法》第 28 条、第 178 条对公司股东履行出资、增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若股东出资有瑕疵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而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均属于出资瑕疵,公司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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