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是指由案件原告准备的、由法庭下达的法律文书,其作用是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的信息。一般来讲,法院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对于传票的回应;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于法院传票中指定的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不回应法院的传票,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此时,答辩人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应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和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送达是几种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只要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这样可以防止拖延诉讼.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实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通常在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法院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有困难时就会采用这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所在部队代收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有3种情况: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则产生送达的效力。公告送达可以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的送达效力,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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