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交付给人民法院的费用。诉讼费用大致包括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前者是人民法院因决定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而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这一种诉讼费用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后者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一审诉讼费用一般先由原告预交,在判决作出后,由败诉的当事人全部承担。其实,诉讼是由于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或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引起的,因此由这一方负担诉讼费用,就可以视为是对违法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从这里可以看出,诉讼费带有制裁性质。除了当事人一方败诉以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此时,诉讼费用按当事人各自败诉的比例和责任大小分担;又如,经调解成立的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诉讼费用的分担,一般按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责任大小而适当分担。
关于如何预交诉讼费用,有以下细节性规则需要注意: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但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经济纠纷案件实际上属于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当事人。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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