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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3-04-04 点击:116次

    在适用该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股东在认缴资本制度下享有期限利益,股东转让股权即已将股东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受让股东,包括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在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系正常交易的情形下,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后无再需承担出资义务。

  • 风险控制80个专业热词解释
    日期:2023-04-04 点击:97次

    风险控制80个专业热词解释风险:是指未来结果出现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反映的是风险事件发生后所造成的实际结果;而风险却是一个明确的事前概念,反映的是损失发生前的事物发展状态,在风险的定量分析中可以采用概率和统计方法计算出损失规模和发生的可能性。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
    日期:2023-04-04 点击:79次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为防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允许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偿。在英美法系,这种情形被形象地称作“刺穿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在大陆法系被称为“法人人格否认”。

  • “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
    日期:2023-04-03 点击:73次

    “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方委托作出的审计意见,另一方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依据该审计意见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 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04-03 点击:112次

    事前保底条款与事后亏损负担条款的效力认定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受托人以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为由,主张上述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日期:2023-04-03 点击:195次

    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关于本案能否依据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华福工程公司与浦景化工公司在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上述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华福工程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咋办?法院还有大招!可以扣划这些!
    日期:2023-04-02 点击:87次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标准的要点分析
    日期:2023-04-02 点击:470次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改判标准的要点分析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近5年内民事案件二审改判率仅为14.71%。由于客观上二审改判的难度较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在二审程序中更应充分举证说理,还原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本文希望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和司法案例,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为例,对第二审程序的改判规则进行分析解读。

  • 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
    日期:2023-03-30 点击:87次

    有关最高法各庭室“法官会议纪要”效力的意见针对司法实践的普遍性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方式进行漏洞补充。个案补充以解决个案纠纷为目的,抽象补充则以解决某一类甚至某几类案件为目的;个案补充的结果往往表现为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分,而抽象补充往往体现为各种规范性文件;个案补充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进行补充,抽象补充往往以法院的名义,且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比较法上所谓的漏洞补充主要是个案补充,但抽象补充是我国司法的一大特色,应当坚持并继续发扬。

  •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日期:2023-03-30 点击:72次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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