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只有一个被告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变更被告?
变更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在这里要区分变更当事人和追加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变更被告是指将原来的被告解除对其的诉讼请求,而将诉讼请求变更到新的被告身上,按道理说,应当由原告撤回对原被告的起诉,原告重新对新的被告提起诉讼,这样在诉讼程序上更加合理。而追加被告则是指原被告不是诉讼请求的唯一对象,或者应当追加共同被告或者应当追加实质性的被告,例如,原来的被告只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原告起诉原来的被告之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之中发现真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委托人故应当追加实质性的被告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即可以由原告撤回对原来的被告的诉讼请求,重新起诉新的被告,也可以在同一诉讼中直接追加被告。但是,对于原来的被告与新被告完全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或者原告与原来的被告根本没有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似乎追加被告就有问题了,而变更被告是否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进行则需要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加以考虑,也应当从保护原来被告诉讼权利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果原来的被告不应当做为被告出现,案件的处理与其根本没有关系,似乎首先由原告撤回对原来被告的起诉更合适一些,否则对原来被告也是一种诉讼负担的增加,否则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2、法院能否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判决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被作为被告的一方的支持者来对待的,其处于从属被告的地位,又不享有被告所享有的所有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其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次被告或者次债务人的地位,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需要其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似也没有必要追加其为第三人,即使原告或者被告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予准许。在民事诉讼中也会出现追加第三人错误的情况,即使追加错误了,就意味着第三人不应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庭因为追加了第三人便一定要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属于错上加错,是应当注意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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