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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矛盾案件的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证据矛盾是指证据内部、证据之间、证据与情理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及时发现、正确处理证据矛盾是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证据矛盾分析应贯穿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全过程。具体而言,应当从单证审查、综合分析两个层面及时发现、正确处理证据矛盾,消除证据隐患。对于证据存在矛盾的案件,实体上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程序上要合理利用集体研究机制,克服证据偏见。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主体与实体要件的认定到2021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为独立条文即第五十九条。从立法进程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备,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实体条件的审查等,仍然会存在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情形。对此,本文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与实体要件的审查层面,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梳理并与大家进行交流。
竞业限制纠纷审理难点及其裁判思路违反竞业限制行为的案件呈现多发趋势,其中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竞业限制违约金性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补偿费是否应当返还等问题是案件审理的难点,需要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等方面考量,予以综合衡平。
股权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其既体现财产性权益,也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特点。股权中包含的具有人身权专属性权能的行使,如表决权等,应按照股权登记比例进行,不能当然地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直接各半分割和行使,章程另有规定的自另当别论。至于各自股权上附着的分红权等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权利及据此引发的财产性争议,则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夫妻内部进行分配。
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诉讼涤除登记吗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通过内部治理程序来确定,司法不宜主动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并应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其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股东出资纠纷”办理指引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责任承担以及五年最长认缴期限,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同时,增加列举了可以用股权、债权非货币财产出资等制度,有效平衡了投资者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依法正确审理股东出资纠纷,关乎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办理指引依法妥善处理与公司有关纠纷,合理划定各方主体权利行使边界,能够激发公司内生动力和外部潜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此,北京二中院组织一线法官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对“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的共性问题及难点热点进行梳理总结,以期为商事主体及法律同仁、社会公众提供参考。
互殴行为中正当防卫应如何认定?被告人王某在受到来自被害人陈某的持刀伤害后,为了保护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夺刀反伤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陈某造成了轻伤的损害,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关涉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中小股东之间,以及公司董、监、高与公司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是一个横跨公司法、合同法与物权法领域的综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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