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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官司:怎样选法院?

日期:2020-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1092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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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院是按级别划分的,不同的案件需要去不同的法院进行起诉。我国的法院具体有哪些级别呢?遇到案件纠纷又该怎么选择法院呢?

一、 我国的法院都分哪些级别呢?

在我国,为了方便群众进行申诉,国家把法院分成了四个级别。那么这这些法院具体的级别划分,以及职责都是什么呢?

1、基层人民法院。这一级别的法院也是我们平常见到的最多的法院。它的作用主要就是帮助老百姓解决大多数的纠纷,也称“一审管辖地”。它主要包括:县、市、自治县,以及区人民法院。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觉得有一些案情过于重大,也可以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若有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要求再审。除此以外,基层人民法院还会处理一些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民众解除一些基本的矛盾纠纷。

2、中级人民法院。这种类型的法院主要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直接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而且,它可以处理一些重大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的初审工作,也可以接手大部分案件的再审工作。同时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也需要进行审理。同理,如果当事人如果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也可以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3、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它的主要职责也是对法律规定的由其管辖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同样的,如果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依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4、最高人民法院。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只有一个,坐落于首都北京。它的注意任务是对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进行再审、对法律规定由其判决的案件进行审理、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理。除此以外,还要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也会对一些特殊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二、遇到纠纷应该怎样选择法院起诉呢?

(一)一般案件管辖法院选择

1、根据被告所在地来选择起诉的法院。在我国,在选择法院起诉的时候,都是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原告滥用权利,对被告进行随意起诉;也是为了方便通知被告开庭审理。如果被告是公司法人的话,那么就需要调查清楚该公司的注意工作地点在哪里,然后向该地点相应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即可。

2、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性质选择法院。这一点其实在上个问题中有提到。按照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案件会由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判。一般特别简单的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越严重的案件,需要为其审理的法院级别就越高。

(二)侵权案件管辖法院选择

侵权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有关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地和被告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是一次完成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也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有时一个行为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连续实施的,损害后果非常广泛。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侵权行为从开始实施直至实施终了的地区。在侵权行为中,行为的实施,有的是一次性完成的;有的是……省略内容可添加孙超律师微信13691255677获取……。

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有时在同一个法院管辖区内,该案件就有此法院管辖。当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三者不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三者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人身损害行为发生地法院、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法院以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以后(包括5月1日),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会给受害人带来完全不同的赔偿金额。利益攸关,不可不认真对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 25、27、28、29条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由于受诉法院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实际上存在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的,而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高的,可按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当事人要到统计部门拿统计数据,并将统计数据交到法院。如北京人甲在山东遭受人身损害,甲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北京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那么甲可以将北京的收入标准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按照北京标准判决。

(三)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法院选择

1、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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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举证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的民事诉讼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法院进行管辖的。但是关于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法院的管辖是比较灵活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纠纷当事人可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协议选择也是在一定范围内。

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在口头合同中选择管辖人民法院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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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选择了解决合同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人民法院。但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就不能协议约定,而是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有些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就应该由高级别的法院管辖。这样看来协议可选择的范围还是比较宽泛的,如果对方在外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比较远,为避免诉讼纠纷增加差旅的成本,你可以将法院管辖地约定为对自己有利的己方住所地,或者约定一个双方都较为方便的地点签订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我国的管辖权是为了确认每一个法院的职能与权限的划分,当然这只适用于一审的案件,因此当事人选择一个正确的法院,对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是必要的。那么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接下来将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1、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①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③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④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2、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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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如前所述,交通事故案件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法院带来地域的差别,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3、交通肇事纠纷有哪些处理方式

(1)“私了”适用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2)请求调解的条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选择了正确的管辖法院,纠纷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还介绍了交通肇事有哪些处理方式,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问题20个批复一览表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6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1988)18号请示收悉。关于甘肃省金昌市工业品综合批发公司诉辽宁省抚顺市电视机联销公司购销电视机合同纠纷一案的地域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1986年12月5日和1987年4月29日两份合同的签订地在金昌市,履行地在抚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3月20日最先收到起诉状,比新抚区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的时间(1988年3月25日)早5天,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指定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1989]法经函第5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经字(1989)第02号和(1989)豫法经字第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开封市农机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航天部陕西红川机械厂、陕西化学动力实验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开封天豫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联营三方依法向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该局审核后准予成立并发给了营业执照。为便利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10月23日)

广东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法院(89)粤法经行字第192号请示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发(1989)函第9号信函均已收悉。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简称“酿酒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简称“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长春市中级法院与陆丰县法院争管辖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陆丰县。合同规定的“交货方法、地点及运输负担”,是“供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广州南站验收数量,短途公路运输到需方仓库验收质量”。其中,虽未规定运费谁负,但凡实行供方代办托运的,运费通常由供方垫付。这一合同约定,不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合同约定的广州南站和需方仓库即是货物验收地点。依据本院法(经)复[1988]26号批复规定,本案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是代运制,合同标的物发运地在长春市,长春市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陆丰县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长春市中级法院收到酿酒厂的起诉书是在1989年3月15日,而陆丰县法院收到综合公司的起诉书则在3月28日,晚于长春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9)第9号《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经[1993]7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字法告申03号请示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管辖抄报本院的函均已收悉。关于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陕西省白水县雷村供销社与江西省南昌县向塘果品批发部1992年8月13日签订的购销苹果合同约定,“管辖地为货物到达地”。本案货物的到达地即为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又为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可以视为当事人对管辖的特殊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白水县人民法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至南昌县人民法院。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浙江省民政工业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函(法经[1993]1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收到八届人大代表阳宝华《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杭州市中级法院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的错误作法给予纠正》的建议。同时,湖南省益阳地区对外贸易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经终字第8号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经研究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购销苏产电解镍协议中已明确交货地点为广州火车站车板,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购销合同履行地有特殊约定。鉴于该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该案由湖南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一、二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处理意见(法经[1994]15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法经函字第2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海事法院各自受理的就岳阳通达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下称通达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岳阳支公司(下称外运公司)、上海港集装箱综合发展公司(下称综合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下称码头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与港口装卸作业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的由外运公司将通达公司一批进口设备从上海中转到岳阳的协议书中,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

(二)外运公司与通达公司签订协议后,外运公司将其接受的委托事务转委托综合公司、综合公司又口头委托码头公司,码头公司在吊装通达公司货物过程中致货物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岳阳市中院不应将码头公司列为第三人。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购销红花草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经[1994]25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94)赣法经函字第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下称余江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安化公司)购销红花草籽种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问题,通知如下:

余江公司与安化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在供方所在地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供方余江公司所在地余江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余江县法院。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安化县人民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强行判决属实,则不仅应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撤销其判决,而且还应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伊春市乌马河区安全社会福利厂与胶州市胶合板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法经[1994]278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伊春市乌马河区安全社会福利厂(下称福利厂)与山东省胶州市胶合板厂(下称胶合板厂)木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经函字第6号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鲁高法经函第3号报告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福利厂与胶合板厂签订的成型木材购货合同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由“原告当地法院受理”。这一约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选择管辖规定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分别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依上述约定,福利厂与胶合板厂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19日立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22日立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在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抢先对本案作了一审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责成有关法院依法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最高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法经[1994]307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明传[1994]2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法函[1995]8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湘高经请字05号请示报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赣高经请字第14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与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签订的木马生产包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选择管辖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湖南省炎陵县大院农场(下称“大院农场”)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日向所在地炎陵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县人民法院于九月一日立案受理;江西林港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同年九月一日向所在地永修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修县人民法院九月二日立案受理。炎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第37条第2款规定,指定本案由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炎陵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决。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函[1995]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6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5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冀法经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1995年9月25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法[1995]76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函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39583部队施工办公室与高自强、佟希华购销汽车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第六条规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有效。根据该条款约定,天津市武清县人民法院和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两地法院对立案时间先后有争议,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指定本案由滦平县法院的上一级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滦平县法院和武清县法院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将本材料移送承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望该院严肃执法,秉公处理。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4〕37号请示及鲁高法函〔1995〕74号请示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应按我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意见办理。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号《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

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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