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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技巧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主体与实体要件的认定到2021年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为独立条文即第五十九条。从立法进程上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备,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实体条件的审查等,仍然会存在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情形。对此,本文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与实体要件的审查层面,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梳理并与大家进行交流。
经营者瑕疵履行附赠服务的责任认定规则经营者为获取消费者关注,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在服务合同中作出的单方附赠服务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对经营者瑕疵履行该服务承诺是否构成违约的认定,需要综合该服务承诺与合同主要义务的相关性、服务承诺的具体履行情况及一般公众的容忍程度等要素综合判断。对于未支付对价且未特别约定的服务承诺,消费者具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一般的瑕疵履行不应认定为违约。
定金的固有功能决定了定金责任的惩罚性色彩通常比违约金责任更浓厚。我国《民法典》对定金责任的三种适用控制都存在问题:将定金合同定性为实践性合同缺乏理论依据,且实务上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合同标的额20%的上限有时使定金责任对违约补偿不足,有时又远高于违约损失;仅适用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也与契约自由扞格,亦无法与定金的现代运用场景相匹配。
某资本管理公司与某控股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弄清”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不是口号,也不是要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事无巨细的堆砌和罗列,要体现裁判思路、审判逻辑。比如合同类纠纷中,查明、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缔约背景以及合同缔结、履行情况,往来函件沟通内容,当事人对于某个合同条文、某一事件的解释、说明;与上述事实对应,确定合同性质、效力、违约事实、解除时间,判断法律后果。“弄清”事实,最终的目的是使得裁判文书论理有的放矢,裁判逻辑正确、周延。
本诉撤诉后,反诉的诉讼请求是否可超出原本诉的审理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本诉与反诉之间应当具有牵连性,两者诉讼请求一并予以审理。
婚内投资的股权如何排除执行,投资收益已被确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形态,而股权作为投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一种特殊的财产类型,虽已纳入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范围,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及股权保全与执行程序的效率性,婚内投资股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还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本文试就韩某诉上海垦丰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一梳理和分析。
关于民事证明标准的裁判规则,证明标准也是促进证明责任公平分配、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的手段。但从我国当前关于民事证明标准方面的法律规定来看,民事证明标准方面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期笔者梳理了民事证明标准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重点难点问题探析民事审判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本金的认定、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之债的性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查处、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程序和实体问题的处理、“名实不符”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的审理、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有待深入研究,逐步统一裁判规则。
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时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起诉时无法据此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属于合同成立后的效力评价范畴,除了当事人可以主张格式条款无效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职权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相较于原《合同法》第40条,本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分项列出,范围有所扩大,保留了关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无效的规定,对“免除或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增加了“不合理”的限制,逻辑更清晰、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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