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追加第三人后经审理发现追加不当,是否需要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对此问题进行处理?
当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追加第三人不当,应当另行制作通知书做出决定,由第三人退出本案诉讼。当时追加第三人使用的是通知,那么对此问题作出纠正时,同样应当使用通知的方式。假如当时追加第三人使用的是裁定,处理此问题时就不能用通知加以解决,而应当用裁定的方式解除对第三人身份的追加与民事责任的追究。
2、民诉法第108条第7款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如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进行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另案中提起反诉并要求评估。
(1)对原告的诉请应按上述规定“一案不再理”,告知其按申诉处理。
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进行评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要考虑原告未能提出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没有正当理由应当视为其对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放弃。判决生效后原告在另案中提起反诉并要求评估,如果属于同一案件事实则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进行评估的请求,对此问题,应当在已生效判决的案件中一并处理。
(2)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形,不适用“一案不再理”原则,应当全案考虑。
对于立案如果不是与已生效判决属于同一案件事实当然不适用一案不再理的原则,应当对是否同意进行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原告申请评估所要证明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同一的,就应当按照一案不再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原告申请评估所要证明事实和诉讼请求与原来的案件并不一致,则应当考虑同意原告要求评估的申请。
(3)法院若对反诉不予受理,是否应出书面裁定?若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有否上诉权?有人认为: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只是不并案审理,并未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法院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也不能上诉。其可另案诉讼。当否?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反诉是否受理应当做出书面裁定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该类裁定原告享有上诉权,对于反诉是否成立应当经过审理后做出合理的判断,而不能在是否受理的阶段便做出最终决定,如果不做出书面裁定,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味的强调可另案诉讼解决是否有加大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可能性?对于反诉不成立或者应当另案诉讼解决的,人民法院可在与本案本诉一并审理时做出明确表态,要么予以驳回,要么指出不属本案反诉的范畴,应当另案解决,给当事人指出解决问题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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