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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希望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循天理、顺人情、合国法!我是北京孙超律师,电话(微信):13691255677。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陷阱?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律师越有经验,就会越忙,越专注某一领域,敬业精神和执着理念,塑造律师的优良品质,有一些客户,寄希望于微信或QQ的简单沟通和咨询就想得到咨询问题的准确答案,确实有些异想天开,携带资料付费预约律师面谈的客户才会得到律师的尊重,因为你尊重你的案件本身,才会得到案件最佳的答案!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介绍说,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能和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论股权转让出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当股权转让构成公司控制权转让时,与目标公司资产转让具备同质性,故股权出让人也应对公司资产瑕疵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股权转让合同直接适用买卖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会产生不公后果。人民法院应遵循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适用”方法,类推适用民法上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调整民法典相关规则以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买受人的检验义务、出卖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买卖双方的主观状态、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在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时均应作出调整。外力导致公司资产减少时,出让人的救济用尽抗辩应被支持。
浅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而商事合伙则适用《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中的法律陷阱在判定股权归属时,可依据股权在相关文本上记载情况。例如可通过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站或软件可以查询到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而,除公司的工商登记之外,可通过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确认股东资格。
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既然行为人实施的是维权行为,就表明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因此,维权人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不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信托产品暴雷后如何维权?基于对信托产品固定收益及刚性兑付的信任,许多投资者在购买时仅关注投资期限、业绩比较基准(即“收益率”),稍微慎重一些的投资者会进一步了解所购产品是否含有底层资产。
超出定金约定担保事项,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效力等内容,但未明确定金的类型。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分别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定金类型。
可预判的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作的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即合同严守是原则,情势变更是例外。判断某一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属于可引起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重大变化”,法律无法划定统一的标准,只能在个案中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具体判断,不能单纯以价格涨跌幅度大小、合同履行难易等简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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