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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初探

日期:2015-04-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初探

作者: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冯利敏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民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这不仅表现在,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曾受到立法者和理论界的高度重视,而且表现在,在共和国几十年乃至更早一些的根据地红色政权的司法实践中,它一直是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转型、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希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人们越来越多,民事案件日益大幅度攀升。而法院则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也有所削减。“一步到庭、当庭宣判、从速从快判决”的作法,一度占据着法官的头脑。从而造成了案结事不了,出现了社会不和谐因素。为从根源上消除这些问题,民事调解仍应作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头戏,结合今年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调解年”活动,每一位法官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重塑民事调解的新机制,认真做好新时期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这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做为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基层法官,也以此“调解年”活动为契机,在工作之余,认真回顾总结了多年来的调解工作经验,总结出了十个调解方法,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这十个调解方法是: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确定目标,适时沟通法;拉个背场,适时揭穿法;假如挂嘴,换位思考法;借助东风,巧用说情法;矛盾定位,全庭动员法;看准时机,适时泄密法;只差一点,连续作战法;矛盾激烈,时间消磨法。这些调解方法,可以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全过程,也可以以案所需交叉运用。他们虽看似大相径庭,却相辅相成,互为融合便可得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如果在案件的审理中运用了一些调解方法,但还是调解不成功的话,即使案件判决下来,也不会出现矛盾激化或上访缠诉。下面我对以上调解法进行分述。

一、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

法官的价值在公正中体现,法官的力量在公正中显现,法官的生命在公正中永生。公正他不仅是一切工作的核心,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若脱离了公正,不要说对案件进行调解,就是判决,也会让当事人缠诉不止,上访不休的,所以说公正很重要。那么要想公正,必须先消除私欲,保持一份公正心。俗话说:“吃人家嘴软,拿人家手短”。假如一位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那么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不自觉得流露出偏袒这一方当事人,以此来回报当事人给他的好处。这位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上都会或多或少表现出不公。在法官明明知道这一方当事人理亏时,也会碍于情面,不愿张嘴或张不开嘴,对这一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指出,这方当事人在心理上总有一种优势感,使其很难进入案件的实质性状态,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完全破裂,按照《婚姻法》规定,已经完全符合离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也都心知肚明。原告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到,该案起诉到法院后,肯定判决或者调解他们离婚。而被告为了达到拖延对方的不良目的,托熟人讲情,甚至给法官一些恩惠要求继续拖延,表示不同意离婚。这时,如果法官接受了被告的恩惠,就会极力维护被告的意见,为被告说话,在给原告做工作时,就会按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来做,而原告肯定不会接受调解,所以说,案件的调解工作根本无法进行。如果法官能消除私欲,就会毫无顾忌的给被告明确指出:你们双方的婚姻已经不可能和好了,法院将按照调解或判决双方离婚来处理。这样,就会及时打消被告拖延离婚的想法。法官按离婚的思路进行调解,原告能接受,而被告因自知法官说的有道理也难以辩驳,自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就会走到一个线上,案件才有可能调解成功。

其实每一个案件的事实只有一个、处理意见也只有一个,如果偏离了这个线,另一方当事人肯定不会接受,那么案件也肯定调解不下来。退一步讲,假如这位法官是“贪赃不枉法”的,在接受了一方当事人的好处后,还能拿出公正意见来,但他对提供好处的那一方当事人的一个不经意的动作,比如说:一个友好的眼神、一句亲切的交谈,都会让另一方当事人极为敏感。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从而导致对法官的不信任。同时,当事人对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的调解意见也不愿接受,调解工作很难开展。如果法官没有了私欲,或者说能够有效抵制私欲,才能够保持一份公正心,这样法官无论是从实体处理上,还是个人形象上才能保持公正,对案件的调解才能做到,堂堂正正,坦坦荡荡,不瞻前顾后,自然处理问题就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来。消除私欲,保持公心法,是十个调解方法中最关键的一个,也是调解案件中最致命的一个。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法官要时刻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最高院“五个严禁”的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之风,最大限度的保持公平公正。

二、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

要想成功调解一个案件,首先要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而让当事人信任来自于法官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尊重,来自于对当事人的一个眼神、一句问候、一杯清茶、一个让座。基层法院接触的当事人农民较多,当地风俗习惯、方言土语比较浓厚,淳朴厚道的农民喜欢听到最通俗的语言、最朴实的话语,喜欢看到最朴素的法官形象,喜欢感受到一颗最诚挚的法官心。所以说,法官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穿着打扮要得体,做到形象朴素化,语言方言化,风俗习惯通晓化。让当事人一看就知道法官是个本地通,首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当事人总认为法官是神圣的,高不可攀的,他们总觉得自己与法官有太大的距离,法官的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会让当事人感到自卑,距离也就拉得更大。所以在与当事人的交谈中要专注,要注视着当事人,不要心不在焉,比如:一会接电话,一会玩电脑,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心和当事人的心在一起波动。当事人高兴时,法官要与他们一起分享;说到伤心处,也要和他们一起悲伤。对当事人摊上这场官司要表示理解和同情,不要对当事人挖苦和讽刺。在当事人无休无止的向你诉说时,一定不要打断他的话,让他一股脑的说完,以使当事人明白,法官对他的官司很重视。同时,通过当事人的宣泄和释放,也会有效让当事人静下心来听法官的意见。通过这些,让当事人知道法官和他们是平起平坐的,是以诚相待的。只有这样才能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以便在调解过程中让当事人与法官零距离相处,说出自己真实的心声。

法官是否对当事人以诚相待主要体现在语言和行动上。语言的表达既可以充分展现一名法官的成熟魅力,又能体现法官的修养,他是法官调解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语言运用的技巧在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来审理,就会有不同的效果,这就是法官语言表达的方式不同所形成的。法官在与当事人讲话时要讲究艺术,对待不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都要有不同的说话、接待方式。如果因调解需要,需单独接见一方当事人时,法官应与当事人有一些亲密的语言,如:“请座、您喝水吗、您是怎么来法院的、吃饭了吗”等等,也就是主动对当事人嘘寒问暖。同时,在伴随着语言的沟通,法官的目光、面部表情、身体动作等非语言技巧的运用,也很重要,法官在调解时要巧妙运用,以表达法官对当事人的情感,有助于当事人对法官的亲近,最终达到让法官的话在当事人心中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话,法官不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亲密的语言,更不可对一方当事人进行严历批评,这样会使当事人产生错觉,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什么很特殊的关系,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解。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给双方当事人说一些大众话的问候语,比如:“大家请座吧、大伙喝水吗、路上要注意安全”等等。

法官的举止要让当事人容易接受,不要表现出高高在上,惟我独尊。对当事人要来有应声,走有送声,问有回声。当事人进门时要站立并递上一杯热水,走时也要站立和当事人握手道别。坚决杜绝衙门作风。

去年我审理的一离婚案件,原告男方长期在县城居住,经营一百货门市,被告女方在乡下务农,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结婚十多年来,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对双方进行调解和好已成不可能,原告已是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再次判决不准离婚,有违法律,如果判决离婚,按照法院查明的财产状况,被告得不到什么财产,被告也深知这些,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如果离婚必须要20万元的经济补偿。被告于应诉后的第二天,住进了精神病院,以躲避法院的传唤。被告的住院给法院的审理又增加了难度,案件无法正常进行,被告的家人也多次到法院讲,因为离婚,被告才患上了精神病,如果被告的病治不好,就给原告没完,不然就同归于尽。同时还扬言,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死在法院门口。其实我早已看出,被告嘴上说不同意离婚,无非是想得到点补偿,如果原告能给被告一些经济补偿,就可以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于是我开始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给原告多次讲人情、讲法理、讲道德,最终原告勉强同意给被告一些经济帮助款。之后,我为了和被告沟通交流,就买了礼物去精神病院看望她,开始,她有意装作神志不清,对我的问话不作任何回答,只要一谈到离婚,她马上就说自己头痛。我通过向医生了解,她的病情并不严重,只是个人情绪问题。后来,我就不管她对我有没有反应,只是一股脑的把我的想法说给她和她的家人听。我从一个法官的角度,一个女人的角度、一个母亲的角度,给她拉家长、讲法理、说习俗、打比喻,全方位对案件进行剖析。接连几次的看望,一次比一次谈话时间的延长,被告对我渐渐产生了好感,打消了芥蒂,有两次我们竞谈到深夜12点多。也许是我的诚心感动了她,也许是我的热心唤醒了她,也许是我的耐心征服了她,她终于开口说话了。她毫不隐瞒地向我说出了自己的想法,她也知道婚姻已走到尽头,如果同意离婚,又得不到补偿,所以就生了这么一招,给原告一些压力,同时也拖延一下原告。她说只要原告同意给她一定的经济补偿,就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在不知不觉中走到了一起,那就是只要男方出钱,女方就同意离婚。女方的这个决定,对案件的调解是很大的突破。下一步只是在经济补偿的数额上进行调解了。后来我又针对经济补偿的数额给他们进行了十几次的协商、搓合,终于,双方在精神病院达成了离婚协议:女方在精神病院住院三个多月的所有花费,由原告男方支付;男方再给付女方30000元经济补偿,这30000元经济补偿,在女方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到法院予以领取。最终该案得以调解解决。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处理都表示满意。

本案的成功调解,主要是运用了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就是法官放下架子,把调解工作做到精神病院去,如果法官在对本案进行调解时,不能做到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当事人就不可能和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也就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真实的心声,案件也就无从调解。通过对本案的调解,不仅避免了一场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而且也充分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6月14日,我还利用以诚相待,同情理解法,调解了一起继子状告继母的侵权纠纷案。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继母子关系,王某为了当好继母体现对孩子的关心,自愿到保险公司为还未成年的原告杨某投保了4000元的婚嫁教育保险金,双方关系融洽,母子关系还算不错,可天有不测风云,原告杨某之父突然病故,在一阵伤痛之后,40刚出头的被告王某另嫁他人,原、被告继母子关系就此了结。被告王某在离开原告家时把其当初为原告杨某投保的4000元保单带走。保险合同到期后,原告杨某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费,因没有保单而被拒绝。原告杨某的亲属托人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原告杨某就纠集了三十多口人两次到被告王某的婆家找王某说理,其实也就是闹事。之后,原告杨某将其曾经的继母告上了法庭。我去找被告王某应诉时,被告王某正抱着孩子在街上玩,一听说我们是法院的,那态度的恶劣简直无法形容,不管我们说什么,她都不理会我们,问她家在哪儿住,她也不说,这时街上来了些看热闹的,被告王某怕影响不好,急忙回家,我们也跟着过去了,可被告王某把我们拒之门外,并关上了大门。我们在大门外面,被告王某在大门里面,隔着大门我们给被告王某耐心地讲了找她的目的,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以十分友好的语言向她表示:“我们是为你们处理矛盾的,不会给你造成任何伤害”,在足足讲了十五分钟后,才取得了被告王某的信任,被告王某才缓缓开启那扇紧闭的大门,把我们让进了屋内。被告王某可能看到了我们的友好,也开启了她那紧闭的双唇,慢慢向我们诉说着她那不幸的婚姻和过去,之后又气愤地向我们宣泄着对原告杨某的极为不满和不理解。伴随着被告王某声泪俱下的倾诉,我们的心情沉重了许多,在片刻的平静后,我们才说到了正题,提出另定时间给他们调解,被告王某也欣然同意了。之后经过向双方当事人苦口婆心的做思想工作,双方终于互相谅解,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三、确定目标,适时沟通法。

调解要有目标和方向。一个案件到了审判员手中后,要认真阅卷,详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的重要证据,确立案件的基本事实,找出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制定案件的调解方向。在征求双方当事人自己的调解意见后,发现与案件不合拍,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讲清法律规定和法院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什么,引导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向法院的调解意见靠拢。

如: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对伤残赔偿金这一项的请求,是依据城镇居民予以计算的,而通过庭审调查,根据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明不了原告系城镇居民,被告也不同意按城镇居民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盲目调解,是很难调解成功的,因为按城镇居民和按农村居民计算出的赔偿数额相差将近一倍。这时法官应看透案件调解不成的症结所在,及时向原告一方进行法律规定的宣传,让原告知道其按城镇居民进行请求赔偿是错误的,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在做通了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原告认识到确实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后,再对案件进行调解,相对来说就简单多了。

调解的过程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一个反反复复谈判的过程,一般当事人唯恐在案件中吃亏,都会把目标有意说得特高,在拉锯式的调解过程中逐渐递减。法官在对当事人进行单方调解时,应试探性的摸清各方当事人打官司的“底线”,这个“底线”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做到的最大让步,通过一次次的重复沟通,最终确定案件的调解目标,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四、拉个背场,适时揭穿法。

有的当事人不明智,或者是自作聪明,认为法官并不知真情,故意隐瞒已经明了的案件事实,想从中达到自己不真实的目的。这时要把这一方当事人单独叫到一边,用法官的威严进行毫不留情的批评教育,严厉的指出他的错误认识和做法,把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原形呈现,彻底揭穿当事人的谎言,让当事人知道法官的心是明朗的。但应注意的是,这种揭穿必须是善意的,也必须是单方在场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场,这样的工作做法会适得其反。

法官在撑握了确凿的证据后,对当事人的撒谎和不明智揭穿时,要先用含蓄性语言,这样可照顾当事人的自尊和面子。如果当事人还是不能明白,胡搅蛮缠、有错不认时,法官要用一些比较严历的、具有震慑性的语言,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心理压力,以唤起当事人的恐惧心理,把当事人的思维拉到案件正常的轨道上来。法官在采用了震慑性的语言后,要再运用一些期待、鼓励性的语言,如:“我知道通过我的解释,你一定会明白的,一定会按法律规定去办的。通过村干部我也了解到,你在村内威信很高,是个很明事理的人”。最后,要与当事人说一些幽默性的语言,以缓和法官与当事人的紧张气氛。

民事调解不应强调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即使调解不成功,判决下来当事人会心服口服的,不会有上访、缠诉发生。相反,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事人确实有冤屈的案件,更需要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像这类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会无休止的缠诉、上访。所以调解案件不要只限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我审结的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被告两家隔墙相邻,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住院多日,损失2000多元,原告向法院起诉,但在庭审时,原告未能就这一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因双方是同村,证人都不愿作证,而被告拒不承认殴打原告。按照法律程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而原告却指天发誓,连连叫屈,并扬言,如果公家管不了,宁肯人头落地,也要把事情摆平。面对这种情况,我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通过私下走访群众,从侧面了解到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我通过走访了解到:被告确实打了原告。我就抓住了这一点,做被告单方的思想工作,并毫不留情的指出其在法庭上所讲的是谎话,你是骗不过法院的,让被告的思想崩溃。同时又抓住原来两家关系较好这一点,对被告进行了多次道德和法制教育,晓之以和为贵的道理。终于被告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击破,他主动向法庭承认了其确实打了原告的事实,只是不愿在村内落个输了官司的名声。我给他讲:你不承认打原告,导致案件没有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你心里永不安宁,原告也不会轻易的不了了之。你既然不愿落输官司的名声,就让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让案件公正了结,又显示不出你输了官司,以后你们双方还能和谐相处。同时让原告也能宽宏大量,不记前嫌,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做出一定的让步。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主动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双方并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即履行。通过对本案的调解,避免了一起案结事不了案件的发生,化解了原、被告两家的矛盾,缓和了邻里关系,增添了和谐音符。

前不久,我用揭穿法还调解了一起奇特的离婚纠纷。马某与李某系邻村,后经媒人介绍,二人订下婚约,马某长期在外地打工,李某是个老实本分的农民,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07年12月份,李某在给了马某16000元的彩礼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仪式,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七天,马某就继续外出打工,三个月后,马某回来并告知李某自己怀孕,李某及其家人对马某关心有加,正在一家人准备迎接小生命降临的时候,马某突然失踪,李某听说马某与他人私奔,他将信将疑,在四处寻找仍找不到马某下落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马某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后,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当法院问起马某是否生有子女时,马某的回答令所有人都意想不到,她说,她们婚后是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孩子不是李某的,是其婚前与别人同居所生,她们在结婚典礼时已经怀有这个孩子了。李某听后,如当头一棒,觉得受到了莫大的戏弄和侮辱,坚定了要和她离婚的决心,并要求马某返还彩礼款16000元,赔偿损失5000元。而马某同意离婚,但她认为,她们已经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彩礼款不应予以返还。原告李某态度激烈,坚决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并扬言要抄她们全家。为了不引起双方矛盾激化,我开始寻找调解案件的方法,我想,被告的过错已经发生,不可能再去弥补,要想平息原告心中的不满,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这个平衡点就是从经济上来弥补。我首先把李某单独叫到办公室,毫不留情的指出她的不轨给原告在经济上、精神上所造成的巨大伤害,让其在最大范围内给原告以经济上的补偿。之后,我又单独对原告进行了开导和劝说,在经过了四、五次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离婚协议,被告马某自愿放弃自己在原告李某家的价值5000余元的婚前个人财产,并自愿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7000元。该协议当庭予以了履行。

五、假如挂嘴,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一个人在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所以,在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时,要常把“假如”二字挂嘴边,这样可以形成一个现场模拟的换位思考体系,使当事人进入一个虚拟“现实”之中。以达到能够接受对方要求的目的。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来改变不尽赡养义务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让被告的监护人与原告的监护人予以角色换位,让他们体会一下孩子受到伤害情形,案件就好调多了。总之,只要不失时机的把“假如”挂嘴边,就能使当事人的怨气消去很多,为做下一步的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如:我刚审结的一件赡养纠纷案。

今年75岁的石老汉,系南乐县城关镇一村民,其共有五个女儿,没有儿子。随着孩子的渐渐长大,五个女儿均成家另过。其老伴在十年前因病去逝,已过古稀的石老汉,为老有所养,在五年前就让五女儿、女婿住其家中与其一起共同生活,并口头协议,由五女儿、女婿为石老汉养老送终。五女儿、女婿就搬到石老汉家居住,并改建了房屋、增添了财产,五女儿、女婿对石老汉也承担着应尽的赡养义务,一段时间以来,他们生活得很好。可时间一长,各种家庭矛盾也开始产生。石老汉认为,五女儿、女婿对其生活上不关心,经济上不帮助,就提出让五女儿、女婿搬离其家,并承担赡养费用。在石老汉有了这种想法后,石老汉得到了他大女儿和二女儿的支持,三、四、五女儿站在了一个立场上。家庭矛盾出现了两派。而五女儿、女婿则认为,其已尽到了赡养义务,是其老父亲受到了其大姐的挑拨才产生误会的。家庭的两个派别开始为一些小事,你一言我一语的争吵,后来家庭矛盾逐渐升级,争吵、打骂天天发生,经村委、亲戚多次调解无效,石老汉将其五女儿、女婿告上了法庭。一起因家庭纠纷而引起的赡养案件,于2008年10月份立案了。在第一次开庭还未开始时,石老汉的大女儿、女婿和五女儿、女婿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互骂,后来发生了殴打,使第一次开庭未能按时进行,在对他们进行了严历的批评后,又另定时间进行了开庭。

五女儿、女婿为照顾石老汉的晚年生活,居住原告家中,其二人应该对石老汉在精神、生活、经济上承担赡养义务。在家庭矛盾发生后,五女儿、女婿对石老汉确实有照顾不周之处,但石老汉也有趁家庭矛盾之机有意与五女儿、女婿过意不去,不接受五女儿、女婿的道谦、认错,调解工作无法进行。双方当事人虽然有至上的亲情,但矛盾之大足可引起上访缠诉。我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为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团结,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因积怨太深,谁都不愿作任何让步,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因快要过春节了,如果继续调解有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更没有调解的可能,所以我就采用了时间消磨法,让时间淡忘仇恨,让时间让他们亲情回归。另一方面,我对两被告讲: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善待老人是天经地义之举,让他们回想在他们成长过程中,父母把他们拉扯大的艰辛和奉献的无私的爱。乌鸦尚有反哺情,羔羊还报跪乳之恩,况且人呢?父女之情血浓于水,即使父母有不当之处,也不要和父母一决高低,斤斤计较,父母必竞的长辈。并且让两被告换位思考,我给被告讲:你们也是为人父母的人了,做父母的艰辛你们也体会到了,父母养育你们也同样的艰辛,如果你们的孩子长大后对你们也不尽赡养义务,你们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况且,作为父母你们是孩子的一面镜子,你们的不孝之举会传给下一代的。同时,使被告回顾过去亲情的可贵和目前反目成仇而带来的情感伤害,使其能求大同、存小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忘记前嫌,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与原告和好。在春节期间,五女儿、女婿就主动给石老汉生活费、买年货、拜年,石老汉心中的结慢慢解开了,春节过后,我借“调解年”这一东风,下大力气对本案进行了调解。通过对两被告进行多次的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原告进行不断的思想开导和劝说,又让他们的亲戚参与其中予以协助,终于使调解工作有了起色。2009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五女儿、女婿自2009年3月份起,自愿照顾石老汉的饮食起居,并每月给付原告石老汉赡养费50元。法庭上父女二人洒泪相依,动情诉说着双方的心声,女儿愿意按父亲的意愿去赡养老父亲,父亲愿意以宽阔的胸怀原谅女儿,双方和好如初,共同上演了一场感人的亲情回归。

六、借助东风,巧用说情法。

“说情”是延续已久的一种不良社会风气,从古至今,“说情”者出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处不在。当然,这种说情风也不可避免地要延伸到司法领域,俗有“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说法。提起“说情风”,有的胆怯,有的避回,而我正是抓住这一点,让“说情者”大大方方走“进”法院,体体面面出来说“情”。对反是前来说情的,我都会把案情的细节详细讲给他们听,把双方的证据拿给他们看,有必要时邀请他们旁听庭审、参与调解,使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让“说情者”在了解了案情,听了法院的法制宣传、教育后,自觉站出来去做自己所说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借助当事人对“说情者”的信赖,因势利导,借助东风,这样既节约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又能促成案件的调解解决,可谓是“一箭双雕”。这种作法既给“说情者”一次法律知识的教育,也为调处案件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抵制了不正当“说情风”的存在。

我们除借助“说情者”以外,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所以,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首先,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如有分歧,必须先疏导,待达成共识后,再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其次,让委托代理人对调解案件有一种责任和使命感,让其知道,他是成功调解案件的重要一分子,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一员,而不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不分清红皂白的死死守护,调动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记得我在法庭时曾调解的一件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李省与被告李刚、张春(系李刚之母)系同村,且两家责任田相邻,曾因责任田边界问题发生过纠纷,原告李省在被告李刚之父的脊梁上打了一锄头,后经村干部调解,事已完结,三天后,两被告在村口遇见了原告李省,并上前质问,随用手推打原告,并致原告轻微伤,原告花去医疗费900多元,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判决后,二审又发回重审,本案通过四次审理,在当地群众中、在一、二审法院中都引起了较大反响,双方当事人矛盾更加尖锐,他们都扬言:“哪怕倾家荡产也得把这官司打下去”,双方的委托代理人也都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此案如不及时认真处理,一是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影响法院的声誉,经审委会研究决定,此案交由我所在的城关法庭审理。我接了此案后,了解到,双方的诉争数额不过千元,原告要求全额赔偿,被告认为应赔偿原告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在农村,官司输赢对当事人影响很大,双方都碍于面子谁都不肯让步,对立情绪越来越大,特别是他们双方都有亲戚在政法机关任职,他们这些亲戚也都争相给他们出主意、想办法,互不示弱。如想顺利调解此案,必须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说服人,同时还要做好案件幕后人的思想工作。我首先加班加点翻阅卷宗,走访有关人员,查清了案件的事实,分清了是非责任。然后把双方的幕后亲戚分别叫到法庭,把卷宗材料让他们一点点查阅,把法律规定给他们讲解,让他们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之后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一块传到法庭,给他们讲明,当事人最信赖的就是委托代理人,做为法律工作者应该与法官一道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不能与一个不懂法的当事人对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案件进行反复折腾,案件不能案结事了,与你们代理人有很大的关系。最后,我把双方当事人都传唤到庭,推心置腹地给他们谈心,再认真听取他们的倾诉,从情讲到理,从理讲到法,最后以铁的事实,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我给他们说:“如今我们生活富裕了,谁都不在乎那些钱,你们打官司无非是想争口气,为了一口气,你们通过四次诉讼,所花去的费用,恐怕比那些医疗费还要高,如果继续打下去,会劳民又伤财的。”我的一番话,可能道出了他们共同的心声,他们的态度比先前有了很大的改变。这时,我请出了他们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和幕后的亲戚,他们均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我看时机成熟,就拿出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亲戚都表示赞同,并主动去做他们所代理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历时五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0元,并当庭履行。一起历时二年,四次对簿公堂的民事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前不久,我还利用村内知名人士,在开庭前调解了一起赔偿款分割纠纷案。崔娜,女,27岁,三年前与其丈夫贾小飞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关系很好,并生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因贾小飞是独生子,他们三人一直与贾小飞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家庭关系十分融洽,其家中还经营了一个小酒厂,贾小飞从其父母哪儿和崔娜的娘家凑了几万元,和别人共同买了一辆大货车跑运输,家庭过的红红火火。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贾小飞在一次去山西跑运输的途中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贾小飞当场身亡。贾小飞的父母从山西得到了25万元的赔偿。因为崔娜必竟还很年轻,不久,崔娜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在贾小飞尸骨未寒的日子里,崔娜及其家人跟贾小飞的父母多次协商赔偿款分割的事宜,但均未果,双方反目成愁。崔娜一纸诉状将贾小飞的父母告上了法庭。作为主审人,我在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对他们的不幸遭遇表示深深的同情,同时,对他们闹到法庭打官司表示很不理解。在给贾小飞的父母送应诉手续时,我都不知该说些什么,只怕触到他们的伤心处。为了不过多伤害他们之间那份曾经的亲情,我没有急于给他们定开庭时间,想通过他们共同的熟人、亲戚、街坊等,进行庭前调解。通过打听,我得知贾小飞村内一知名企业家,与他们双方家庭都熟悉,且这位企业家是县人大常委,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平时愿意、并善于处理一些民间纠纷,我就找到他让他帮忙调解,他说:这案子起诉前他已经调解多次了,双方的态度都比较坚决,谁都不愿作出让步,调解很难,你们看着判决得了。我说:调解再难你也要给他们调,因为这次调解工作是法院委托你做的,你一定得帮忙。这些话让这位企业家感到了自己在法院的位置,在法官心目中的分量,他爽快的答应了。经过这位企业家的努力,该案在应诉后的第七天调解了,原告崔娜高高兴兴地到法院撤回了起诉。

掩卷深思,这些案件的成功调解,主要得益于案外人的大力帮助。当事人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善于充分利用社会关系,是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当事人处于对自己权利的偏激保护,往往会从根本上怀疑法官的调解行为和结果的公正性,但对其社会关系人的劝解却十分信任。只要正确运用法律关系,让社会关系人分析出当事人的利弊得失,由其向当事人做工作,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说,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借助外力作用,巧用说情者、委托代理人、知名人士,也是一个很好的调解方法。

七、矛盾定位,全庭动员法。

每一个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要在做调解工作前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拿出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来,也就是:首先将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要与有签字审核权的庭长、主管院长达成共识。如果很难把握,要由主管院长牵头,让业务庭长、业务骨干进行集体会诊,扩大合议庭,在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在咨询不同的审判员时,就会有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当事人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是在欺骗他。同时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主审法官无论付出多大的劳动,都不会有结果的。

例如:我审理的一件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李某与王某、张某均14岁,他们是同一所学校的住校生。2008年4月26日下午,学校放假,学校大门敞开,家长们都忙着接自己的孩子,与王某系亲戚的校外青年杨某15岁也到学校接王某回家,一进校门,校外青年杨某就给王某、张某说:“我手痒了,想打个人,你俩给我找个人吧!” ,王某、张某俩就找到了李某,并把李某叫到了男厕所,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便对李某猛打,致李某轻伤,耳部损伤构成九级伤残。经学校、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李某把王某、张某、杨某三人以及他们的父母还有学校均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000多元。被告王某、张某、杨某三人对殴打原告这一事实无可辩驳,他们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赔偿。而学校认为,双方打架是发生在学校放学以后,虽说是在校园内所打,但原告的损害有明确的致害人,学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合议庭认为,学校在学生还没有离校期间,仍应承担管理职责,且让校外青年随便进入校内,学校存在明显疏于管理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一部分责任。在庭后的调解中,我就明确指出了学校存在的过错,并要求学校对原告进行部分赔偿。同时,拿出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与本案相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以此来说服学校。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在看了以后,当即认为学校确实有一定的责任,应该赔偿原告一部分,就说回去给校长商量一下,第二天,学校的意见改变了,说:我们咨询你们法院一个某某庭长了,他说,我们学校根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工作开始搁浅。我在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首先找到了这位庭长,并把案件给他详细讲解,还把法律条文和相类似案件的判决书一块拿了去,经过二、三个小时的沟通交流,终于这位庭长的意见和我们趋于一致,案件得以调解解决。

通过这个案件的调解,使我深深的认识到,调解案件要有一个调解的氛围,只靠单人的力量是很难调成的。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都是本地人,与当事人之间总会有或多或少的关系,当事人打起官司来又爱问来问去,如果调前工作做不到位,当事人是很难接受调解意见的,所以说,在案件的调解中,运用全庭动员法是非常必要的。

八、看准时机,适时泄密法。

保密制度是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每一位法官都必须遵守的。特别是最高院制定的“五个严禁”中的第五条明确指出: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这是对法院干警在执法过程中设置的一个“高压线”。但是,善意的、适时的泄密会对案件的调解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案件调解的尾声,当事人往往爱决一死战,不到最后,决不放弃。针对这些案件,法官应及早拿出判决意见,必要时制作出判决书,在当事人犹豫不决时,“偷偷”让当事人看上一眼,以促使当事人当机立断。但这种泄密是要掌握火候,单方进行的。今年3月份,我就利用泄密法调解成功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件是这样的:

家住河北大名36岁的原告唐某与其邻村34岁的被告苗某系表兄弟关系。被告苗某在南乐县个体经营一钻井队,该钻井工作系季节性的,原告唐某自2004年就被被告招为临时性打井工人,双方因是亲戚,原告唐某很为被告苗某卖力,而被告苗某也很器重原告唐某,二人工作上配合很是默契,有什么重要事情,被告苗某就安排原告唐某前去办理。时间一长两人关系比亲兄弟还亲。

2007年初,被告在某物探公司获得了钻井业务,而从事这项钻井业务的工人必须经过爆破培训后才能上岗。被告为完成承接下来的这项钻井工程,就召集了10名工人,让原告唐某带队到该物探公司指定的地点,进行免费爆破培训。这种爆破培训不针对个人,只针对承接了油田钻井业务的钻井队的工人进行。他们的专项爆破培训为期三天,原告唐某负责10名工人在培训期间的食宿等事务。2007年1月25日下午,该培训班结束,原告唐某带10名工人坐出租车在返回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原告唐某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交警队事故认定,原告唐某无责任,肇事车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多,法医鉴定分别构成八、九、十级伤残。2007年8月15日,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原告唐某与案外人车主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即:一次性赔偿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95867元,该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2008年6月24日,原告唐某又进行了二次后续手术治疗。

原告唐某系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自受伤后,落下了右腿残疾,只有靠双拐才能行走。其上有七十岁瘫痪在床的老母,下有三个在校读书的未成年孩子,只有妻子下地劳动,靠微薄的责任田收入养家糊口,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原告唐某经过法律咨询了解到,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原告唐某就向被告苗某提出了工伤待遇要求,被被告苗某一口回绝,二人反目成仇,后通过亲戚从中搓和也未果。

2008年6月11日,原告唐某向南乐县仲裁委申请仲裁,可结果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无法确立。原告唐某不服该裁决,为此还去了北京上访。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庭审,原、被告间确实未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告苗某也拒不承认他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原告唐某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原告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可我考虑到,原告唐某腿部残疾不能行走,家庭生活又极其困难,如果简单下判,有可能会引起上访缠诉,就对其进行询问,并讲明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果。一脸无奈的原告唐某肯定的说,他们确实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有证人可以作证,不过都在千里之外,其肯求法官进行调查,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在经过合议庭充分合议后,为查清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一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去外地调查。

在法官开车走到证人所在的河北一工地时,已是下午两点,可证人不在,经多方打听,问到了证人的电话号码,刚巧证人于两小时前离开,正在去内蒙的路上,说话间法官与证人的距离已有八百多里,当时正值数九寒天,天上飘着雪花,路上已结了冰,法官与证人的车同时前行,是永远也追不上的,如果一直追下去,时间会越来越晚,雪会越下越大,路会越来越滑,交通危险系数会在增加。是放弃还是去追寻证人?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重要决择,我考虑了片刻后,决定冒险去追,并与证人不断对话,请求证人能停下脚步等我们会合,经过紧张的追寻,我们与证人于晚上12点会合了,我和另外一名办案法官连夜对证人进行询问,终于弄清了案件事实,原、被告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证人提供的其他线索,我们又对其他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得到了扎实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经过二次开庭,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很明确,被告苗某没有为其雇员原告唐某购买工伤保险。可被告苗某还是不予认可,双方矛盾不减,经过我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教育,被告苗某始终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同意给原告分文,由于多次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拿出了判决意见,并制作了判决书,我清楚的知道,本案调解结案是没有一点希望了。但我心里还是不愿放弃,就想,在向当事人下判决书之前,再给双方调解一翻,做最后一搏吧!于是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将判决结果“偷偷”泄露给被告苗某,被告苗某在看完判决后心服口服,其认为抵赖不成,便自动承认了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给原告唐某2万元工伤保险金。判决内容的“泄露”只是让被告苗某同意支付给原告工伤保险金了,但他所同意支付的数额与法律规定相差很远。我乘胜追击,又仅仅抓住他们是亲戚关系这一点,对被告苗某进行心理攻势,有好言相劝,有严肃批评,有道德谴责,在经过四、五个回合的沟通、交流后,被告苗某终于同意当即给付原告唐某38000元工伤保险金。这38000元工伤保险金与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相差太远了,我又开始给原告唐某做思想工作,通过近1个小时的思想疏导,原告唐某终于愿意抛弃前嫌,放弃部分诉讼请求,重温昔日的兄弟之情。二人握手言和。

回忆办理这个案件的过程,我有两点体会:一是,法官办案如同医生治病,不要只治表而不治本。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要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和案件可能出现的对其不利的情况,让当事人选择放弃诉讼还是继续举证,不要拘泥于举证时限的规定。如果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举不出证据,提供不出线索,即使是官司败诉,也会心服口服的。如果不给当事人释明相关规定,判决下来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当事人不服,也就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现象。二是,不要认为调解工作走到死胡同,就没有起死回生的余地,不到最后时刻调解工作决不能放弃,法官只有不放弃、不言弃,奇迹才会出现。

九、只差一点,连续作战法。

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千万不要等到下个工作日再调。象这种情况,如果不加班加点,当事人可能会接触一些不懂法律的亲属、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等到法院上班时间一到,当事人的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所做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2007年我审理的一离婚案件,原本是由其他合议庭承办的,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主审法官都怀有不满情绪,案件一直无法正常审理,后经党组研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我主审此案。因为这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县城某单位的干部,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对法律知识也略知一些,双方的性格也都争强好胜,互不示弱,所以打起官司来也非常较真,调解工作很难开展。我接手了这个案件后,也很谨慎,因为牵涉到的共同财产比较多,当事人争议又较大,还考虑到该案在当地的影响,我们邀请了县妇联和县人大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与我们一起组成了五人合议庭审理此案。因为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调解方案一直没有定下来,经过合议庭的三次合议,后来该案提交了审委会讨论,拿出了一个判决意见,但我知道,判决一但下发,双方当事人都不会满意,有可能使双方矛盾更大,为了平息该案的纷争,达到案结事了。我延迟了制作判决,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也不知是双方当事人身心疲惫了,还是我的调解工作奏效了,双方的差距越来越小,我好像看到了调解的希望,就没舍得下班,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穷追不舍的调解,并将每一次调解意见记入笔录,从下午2点一直调到下午7点钟时,双方当事人的差距就差2000元了,这时被告男方接了一个电话,之后,就要求回去和家人商量后明天再说,原告也要求,天太晚了,明天再说吧?其实,早就到了下班时间,我也早想回家了,但我马上考虑到,费了好大的劲,才调到这个程度,如果当事人回到家后,和家人商量,可能意见会有分歧,到了明天可能还得从头开始,今天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我就给当事人讲,明天我有明天的工作,今天的工作就是调解你们的案件,加班我是自愿的,如果你需要和家人商量,可以用电话联系,后来我就把我的电话借给他,让他和家人现场电话商量。双方当事人看到了我加班的决心,都不好意思再走了。又经过几次协商、让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两个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双方的财产予以分割后,原告女方给付被告男方现金15000元。我当场制作了调解书,予以了送达。在我制作调解书期间,让原告回家取了15000元现金,当场给付了被告。在当事人走后,我看了一下表,已经是晚上10点钟了。虽然我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但能够成功调解一件很难缠的离婚案件,我感到很高兴、很值得,并且有一种成就感。

十、矛盾激烈,时间消磨法。

时间可以淡忘一切。对矛盾特别激烈的案件,在开庭之后不要急于调解。让当事人在家等待,听候传唤,时间已久双方矛盾自然会淡化,在情绪趋于稳定时,再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解。我说的这种时间消磨法,其实又叫冷处理法。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成本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后调解会很好。但对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时间消磨法冷处理。如:赡养案件、婚姻案件等。在大多数的婚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从走向婚姻的殿堂到走进法院的大门,必定经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姐妹关系僵化造成的,有的是因为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矛盾发生后,双方总会你一言他一语,互不相让,一赌气就进了法院的大门,如果法院在双方的气头上进行调解,都会为了自己的面子谁也不示弱,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说一些过头的话,做一些过头的事,让对方很难接受,更不利于法院今后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所以应给他们留有足够的时间,让他们回去充分考虑。根据农村习惯,对离婚案件,一般不用双方当事人请,他们的村干部、家人、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等都会主动前去做双方的和好工作的。所以留有足够的时间也有利于他们前去劝说,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消除一些误会,有的当事人会主动前来撤诉的。不去主动撤诉的当事人,在离婚的决心方面,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动摇。主审法官这时可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对一些思想比较固执的当事人,法官要帮助他们展望前景:离婚之后,自己的孩子将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生活环境,自己将身归何处?最终达到双方和好的目的。

现在的赡养案件在逐年减少,因为农村生活水平高了,法律意识增强了、道德观念转变了,真正不孝顺父母的少了。对于个别起诉到法院的赡养纠纷,一般不要急于开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要先向他们进行法律、道德教育,鼓励他们回去主动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尽量征得父母的原谅和宽容。被告一般不愿落个不孝顺的名声,会主动找人调解的。而父母对待孩子是不会有恶意的,只要能过得去,父母也不会和孩子计较这么多。一般情况下赡养案件都以撤诉或调解结案。所以说,时间消磨法是处理这些案件最好的办法,既节约了审判资源,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做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调解案件不能只停留在案件的审理上,还要积极的把调解工作延伸到案件的判决之后。按正常程序,案件审结后,审理此案的法官就已完成任务,案件应转入执行庭强制执行,但我本着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以案件和解促社会和谐的工作思路,在判决案件的自觉履行期内,多次主动给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做思想工作,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帮他们算一笔经济帐,进行成本释明,使被告认识到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促使案件和解执行。如:2008年11月份,我调解执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原告王某35岁,系拥有三个孩子的母亲。2008年3月,她用自行车带小儿子走亲戚,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倒致伤,后经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成了植物人.她丈夫是个老实巴脚的农民,他们最大的孩子只有12岁,家中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十分困难,在经过多次调解未果后,王钦的家人想用法律武器来为自己讨个说法。在审理中,因为案件牵涉到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同意法院调解,所以案件没有调解成功,我们就从速给原告下达了让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的判决书,还了原告王钦一个公道。王钦一家拿到这份判决书也算有了一丝安慰,短暂的高兴以后,执行便成了王钦家人的一块心病。对这巨额的赔偿款他们是否能够得到还是一个未知数。我看到原告家人那焦灼的目光,心中下定了延伸调解的决心,通过我的努力,说服了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20万元赔偿款送到了法院,当王钦的家人拿到20万元的赔偿款后,激动不已,感激之情溢于言表。该案执结后,省、市、县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其实,案件的调解过程就是想方设法说服当事人,让他们能够互谅互让,使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以至做到最大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方法不必拘于一格,要因案而宜,灵活运用。今天我说的十个方法,看起来很复杂,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只要做到处理问题有公心、说服当事人有诚心、做思想工作有耐心,舍得投入精力和时间,就能获得调解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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