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作者:永城法院 王莉
撤销权制度发源于罗马法。后意大利、法国、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旧中国民法,也规定了此项制度,并得到了发展。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亦作了相应的规定。设立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为保护无特别担保之一般债权人,于债务人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时,使得在一定之条件下,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财产上之地位,而维持其为共同担保之资力”。[1]由于撤销权制度在保全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通说认为,虽然撤销权需以诉讼形式为之,但其构成要件、行使后果以及行使期间等均有由民事实体法规定,故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在实体法上究竟属何种性质,学说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请求权或债权。撤销权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人返还所得利益。例如,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给第三人,债权人可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于是在债权人和受有利益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称为给付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是一种形成权,此种诉讼称为形成之诉。第三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2]
笔者认为撤销权性质上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征,属于有限的请求权和形成权。理由是:1、撤销权的行使无须依靠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原则,符合形成权的本质特征。但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不是行使撤销权本身的效果,而是基于债务人享有债权。如果无债务人的债权,则撤销权不能产生直接效果,这说明撤销权不能仅凭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使。因此,不是纯粹的形成权。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从这个意义上说,撤销权又具有请求权的特征。当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不是债权人直接实现其债权,而是为债权人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因此,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收取的财产,只能加入债务人的财产,不得直接受领而满足自已的债权。因而,撤销权也不是纯粹的请求权。
将撤销权定位于有限的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意义在于:既肯定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已的意志行使权利,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又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行为的无偿或有偿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需同时具有可观要件与主观要件。[3]
(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该债权一般是以财产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所以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不能行使撤销权,但若该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则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债权人撤销权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但并非债务人所实施的所有处分财产行为,都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一般而言,处分财产可以是通过事实行为处分,例如对财产进行加工、改造或者毁损等,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行为处分,例如,让该财产所有权、放弃财产权利或者在财产上设定负担。而能够成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则一般只能是法律行为,并且该法律行为应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对于债务人所为之事实行为或者无效的民事行为,则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因为前者无从撤销,而后者无须撤销。
3.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了清偿资力,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是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当然,现存财产的变形,不一定减少资力,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与有害债权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在有偿行为的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有恶意为要件。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在有偿行为中,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之成立要件;受益人的恶意,为撤销权之行使要件,如果仅有债务人的恶意而受益人为善意时,则不得撤销他们之间的法律行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恶意为要件,与债务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在所不问。
三、撤销权的行使
因撤销权的行使对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
关于撤销之诉被告是谁,因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所不同。通说认为:当债务人的行为属单独行为时,应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已经转移财产时,原则上应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被告;若财产尚未转移时,应以债务人为原告;在给付之诉涉及受益人时,受益人也是被告。但也有人认为该第三人不作为被告,而作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应在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撤销权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始为自始无效。例如,如财产赠于的,视为未赠与;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转移所有权的,视为未转移。,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可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财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以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可申请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消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消方式受偿。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5页。
[2] 张龙文:“债权人撤销权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第814页。
[3]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328页。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5] 杜丽,夏军:浅析债权人的撤销权,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7月第24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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