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时候,信用卡的用户的确因为太忙或者其他原因忘记还款了,导致信用卡逾期,那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在众多情况中,信用卡年费导致的逾期最多。因为有些用户申领后,并不怎么使用信用卡,这样一来,就会忘记年费的事情。如果真的是这样,可以向银行申请非恶意逾期,在还清之后,也可以要求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如果真的是因为没钱去还款,大家还是要做好信用卡分期,或者提前几天申请迟延还款。
信用卡逾期是指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之前我们未能及时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通常会给信用卡持有人一定的期限,只要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还款,并且向发卡银行说明,这样出现的逾期就不会录入征信系统。
对于银行来说,不能按时还钱也是有等级划分的,有的是逾期几天内就能还上,有的是很久以后才还钱,有部分人是有钱却不还。虽然,这三种行为导致的结果都是不还钱,但其实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还款日往后的三天时间里,只要及时归还欠款,就不算逾期。第二种就是容差额,就是在我们进行还款时,允许有小金额的差额,就算没有还到信用卡里,也不会将这笔钱算作逾期。但是,也有很多银行对此方式并不买账,因此,还款的时候还是全额还比较好,不能因小失大。
这几种情况以后,你还是没有还款,那么银行就不会在坐视不管了。银行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醒你还款,此时,银行也开始对未归还的部分计算利息。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银行会把你的行为上传到征信系统,这样一来,今后不管你是想从银行借钱还是申领新信用卡,都会变得十分不易。事实上,长期逾期未还还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从而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一般的信用卡用户逾期超过90天,并且银行催收2次仍未还款,那么这个时候银行就有权利起诉用户,一旦走上法律途径,坐牢的可能性会比较大。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逾期超过90天,银行会将你拉入征信黑名单,并且定义为恶性欠款,如果金额不大的话,银行不会再催还,而是把这笔账视为呆账。这样一来,今后若是还是再从银行借钱那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是恶意逾期,还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且如果达到数额要求,则会面临着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有哪些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二、如何避免信用卡透支犯罪
1、因为如果不想要被认定为是恶意透支,不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自然得逃得开这“恶意透支”的名头;
2、例如:(1)银行在进行信用卡催收时,大多是批量委托催收机构,然后透支的持卡人便会接到催收机构的轰炸式电话。如果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对这些轰炸置之不理,或是干脆换了个联系方式,乐的一身轻松,那就错了。银行催收这只是第一步,此时也还仅仅是停留在催收这一民事领域,若是置之不理,达到受催收两次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即符合了上述恶意透支的规定。
3、若在透支信用卡一万以上后,在接到银行催收电话时,切记要积极回应,因为此时正是还卡的好时机,若只是无法全额还清,大可在此时跟催收方还还价,商讨出可接受方案,还了也就可以了。若是实在力不从心,无力还款,也别逃避,每月还个小部分小部分,不求还清,只求不至于到3个月未还,也就可避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是正常使用信用卡或是在使用信用卡时消费水平是与当时经济状况基本相当的,只是后期因经济状况出现困难等原因,确实无力还款的。
4、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将被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5、透支后切不可采取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等方式恶意避债,不可转移、隐匿财产等,否则,终究也是难逃法网。
三、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法律规定: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18〕19号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附:涉及信用卡犯罪类型有哪些
1、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谎称你中了大奖,并以汇款需要为名向你索要卡号,又要求你先交20%的所得税转到其指定的账户。
2、冒充公安经侦部门的警察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你把卡号和密码报给“公安人员”。
3、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4、张贴“通告”诱你转账。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5、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会将卡取走。
6、事先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头和读卡器,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时,偷录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而后克隆你的银行卡,进行提款。
7、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不法分子会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8、演“双簧”调包信用卡。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信用卡调了包。
9、偷窥受害人信用卡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不法分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10、酒店服务员利用无碳复写消费单钻空子,信用卡签一次名付两笔费。酒店经常有几桌客人同时结账,有的用现金,有的刷卡。这时,服务员就会把用现金结账的金额找一个用信用卡结账的“刷掉”,如果持卡消费者没有发现多了一份刷卡单,就会“自愿”地一笔签下两个单,而用现金结账的钱则落入了服务员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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