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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警察抓走了,怎么办?

日期:2020-04-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713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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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老公被警察抓走了

男朋友被警察抓走了

老婆被警察抓走了

女朋友被警察抓走了

------被警察抓走了---

很多人,

可能会不知所措!

出现上述情况,

究竟该怎么办呢?

导读:在刑事诉讼中,时常会发生家属面对家人被警察突然带走时不知所措,不知如何应对的问题,从而使家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境地,不能更好地维护家人的权利的情况。那么家属如何应对家人被警察突然带走的情况?

一、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如果亲友被传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第五十三条: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

如果亲友被拘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所以一般而言,亲友被带走时,当事人或亲友都被告知原因。如果办案人员不告知,可以当面要求其出示证件,和拘传证。严重情况下可以向公安督察队举报,要求检察院检察监督。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

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审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省略内容可添加律师微信13691255677获取……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持拘留通知书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代理会见、了解罪名、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熟知了以上的应对方式,相信在家属面对家人被警察突然带走,也不会不知所措,而能够迅速反应,更好地维护家人的合法权利,使家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动的地位。

一、案件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就要了解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他们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管辖,直接会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一般情况下,在我们的国家,公安机关都将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当然也基上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如果条件允许,还是尽量争取使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他本人的省份羁押并受审。

二、取保候审问题

所谓取保……省略内容可添加律师微信13691255677获取……

三、聘请律师问题

对于我们的国家,在刑事案件中要聘请律师,这已经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得到权益保护最好的选择了。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律师就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了。对于聘请律师的时间,一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的时候,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的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情况,而聘请的律师就可以帮助申请取保候审。聘请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的案情。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侦查机关也会根据案件情况的大小可以派员在场。

四、通信权利问题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的问题也有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以后,除了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就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权利和通信隐私问题。作为看守所接受办案单位的委托,他们有权利对被羁押人发收的信件进行检查,但如果发现有碍侦查或者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就可以扣留并上交办案机关处理。

五、亲属接济问题

由于事发突然,一般情况下,待犯罪嫌疑人明确被羁押地点后,就立即需要家属给予接济,以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地点(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对舒适一点。这也是使被押人员能感受到看守所外亲属好友关爱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国的很多省份,关于如何接济犯罪嫌疑人具体规定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须持看守所应犯罪嫌疑人要求而寄出的接济单方可向看守所交纳相关的接济钱、物。笔者发现一个相对较好的办法,即是直接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会转交给羁押人员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了便于管理,接济的衣物必须没有金属拉链,或金属纽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况,看守人员通常会拆除掉,使衣物穿着时很不方便,所以接济衣物时最好是松紧带式的,而非金属拉链制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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