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疑惑:打官司没有证据怎么办,还能打吗?
当然,打官司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证据,然而很多时候,人们的警惕性并没有那么高,大家对于证据的收集及保存意识并不强,没有做到未雨绸缪,导致纠纷产生的时候,没有相关的证据来对簿公堂。那么,没证据是不是就真的不能打官司了呢,其实不然。
首先,没有证据并不影响法院立案。现如今,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于民事案件,只要原告有资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事实理由充分,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证据法院也是可以受理的。
其次,没有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有以下几类:(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再次,有些案件是可以不用举证的。比如在侵权诉讼中,对于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具体包括: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
最后,复制件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一般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是,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是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虽然,复制件的证明力不及原件,但若有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印证,或与原件、原物核对过,或只要对方当事人予以承认,便可以作为甚至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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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知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法院裁判案件,依据的是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而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也就是说,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打官司能否胜诉,关键在于能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非常有力的证据。那么打官司没证据怎么办?
下面就将一一为您介绍收集证据的四种方式:一是自己通过合法的手段积极收集证据;二是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取证;三是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四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一、通过合法的手段,当事人积极收集证据。
自己收集证据,首先要明白证据的分类。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八类,在这八类证据中,能自己收据的证据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怎么去收集呢?一是要注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取证;二是要注意收集证据的关联性,就是你所收集的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的;三是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就是真实性,虚假的证据是没有用的;最后要提及的是取证的及时性,有些证据,失去了机会,取证就难了。比如电话录音,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争议的时候就要收集。还有微信聊天记录。需要给朋友们提醒的是,这两类证据在向法庭提交前,一定要刻录成光盘(u盘),并要同时提交文字版,在手机上(原始载体)也不可以删除,因为法庭质证是要考察原始载体的。
二、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取证。
有些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取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也往往会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多的方便。
三、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有些证据因时过境迁,这就需要证据保全公证。举一个案例说明。
某装潢公司承揽了一项装潢工程,在购买材料时与卖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材料的质量要求。该装潢公司按标装修好后,却出现了许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致使该装潢公司未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与卖方交涉却迟迟未果,撤掉重做又怕对方不认帐。就向某某公证处申请公证。某某公证处对现场所使用的材料的数量进行清点,对现状进行拍照、摄像,并现场制作了详细的笔录。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依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有五类:(一)对书证的保全;(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就是说,这五类证据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也是一个做好诉前证据准备的有效措施。
四、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收集,法院只是辅助。有些证据在特殊的地方或特殊的机构,因管理制度或者法律规定的限制,当事人自己无法取得,只要当事人能够说明,自己确实不能从保存证据的地方取得这些证据的理由,并是法律规定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内,当事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没有种类的限制,也没有证据内容的限制,但应当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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