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在司法人员调停、监督下,犯罪人以自愿认罪、赔偿、赔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刑事和解在本质上乃是国家司法权向案件当事人的出让,其目的在于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使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正是这种现实合理性让刑事和解成为一种活生生的司法实践。
和解的主体: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4、被害人本人
5、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6、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适用前提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3、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4、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对于五年以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适用范围:
以下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以下情形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1、雇凶伤害他人的;
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3、涉及寻衅滋事的;
4、涉及聚众斗殴的;
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6、其他不宜和解的。
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应当在双方签署协议后立即履行,至迟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决定前履行。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并且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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