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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希望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循天理、顺人情、合国法!我是北京孙超律师,电话(微信):13691255677。
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实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允许股东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延后履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逃避自己的出资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且濒临破产,那么此时为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股东应当立即充实公司资本,以此保护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合理信赖。
如何学好公司法公司纠纷的解决,即便是北京海淀区和朝阳区的法院(这两个法院在级别上同其他省中级法院一样)中的许多民商事法官,每当提及与公司纠纷有关的概念、问题,他们都可能会有些拿不准,这很可能与法官个人对公司类纠纷的处理没有统一且合理的认识相关。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官更是时常会对公司类的纠纷处理游移不定。
加盖公章是否等同于公司授权?公司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对外从事交易活动,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包括冒充法定代表人名义对外进行的所谓代表行为)均属代理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或者在无权代理时相对人是否善意、有无过失等情形确定公司应否及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花钱托人违规办事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既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关于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裁判规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了达到某种非法目的,通过花钱托人违规办事这种不正当的手段,既不能形成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托人违规办事财物处理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私人安装摄像头对侵犯隐私权的界定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本身具有公开性。公民私人所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属于公共区域、不属于私人区域,并且拍摄未超出合理限度的,对方亦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其隐私权受到损害的,不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论情事变更时的重新协商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将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化。根据该规定,发生情事变更时受不利一方可以请求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借此,立法者将理论中备受争议的重新协商制度立法化。然而不确定的是,重新协商在情事变更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重新协商与变更合同及解除合同之间又是什么关系?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做出分析,以期为法律适用提供些许思路。
“限高”“失信”有何区别?“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不予发还!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严重不法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属于不法给付物,被害人在民法层面不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刑法也不宜判决发还被害人。又因上述财物具有不法性,故应予没收。
二审法院部分支持部分改判一审判决的条文引用二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维持一审判决一部分主文,但对另一部分主文作出改判的情形,对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维持的部分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改判的部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引用第二项、第三项;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区分不同情形引用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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