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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合伙,什么是商事合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本文从以下五点稍作分析:
一、二者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合伙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而商事合伙则适用《合伙企业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同成立条件不同
民事合伙为非要式合同,即不以签署书面合伙合同为要件;而商事合伙的成立则以签署书面合伙协议为前提。
三、组织形式不同
民事合伙的形式主要为经营实体,强调人与财产相结合的关系体,可以是临时性的,也可以是相对固定的;而商事合伙的形式为企业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三类,强调紧密型和稳定性。
四、名称表述形式不同
民事合伙可以起字号也可以无字号;而商事合伙必须有企业名称,且企业名称上应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五、出资形式要求不同
民事合伙的出资形式包括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商事合伙中普通合伙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劳务,特殊普通合伙的出资形式与普通合伙相同,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总体而言,民法典中的民事合伙与合伙企业法中的商事合伙在适用法律、合同成立条件、组织形式、名称表述形式和出资形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合伙形式。
另外,很多民事合伙的约定非常简略,对很多重要事项并没有约定,导致一旦发生争议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是各执一词。因此有部分法院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的时候,会参照饮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在退伙和解散合伙等事宜方面,因为《民法典》根本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参考《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的概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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