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否需要证据支持,然后再行公告?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自然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支持,以防止没有送达或者暂时送达不到的情况发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失踪应当由基层行政组织出具证明或者由该受送达人的直系亲属出具证明,也可以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然后为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以及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必须做到覆盖面广,起码能够覆盖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经营场所所在地,以确保公告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这里有区分下落不明和找不到人的情况,临时找不到人不能认为下落不明,例如出差或者经营的地址的流动性较大等情况不能视为下落不明,但是经多方送达以及成年家属协助查找数月仍没有下落的,例如半年以上没有下落的应当视为下落不明,就需要以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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