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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人民法院能否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能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又告知其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继续审理?对于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原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审判人员可以继续审理。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备上述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实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中法院和原告均未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一审法院做出了实体判决,在案件二审的时候才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的,此时由于一审时公司已经注销丧失主体资格和民事主体资格本应由其股东继承诉讼,因此原审存在遗漏当事人的程序错误;同时鉴于公司的股东并未参加一审诉讼,若在二审追加为当事人有损其诉讼利益。因此二审法院一般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贷款利息计付标准,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故实际控制人签订《协议书》的行为,系有权代表行为。
买卖双方关于“货到未付款的,货款单价增加×元”的约定是否属于违约金条款原、被告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货到后付款,如未付,则从当日起每天每吨加收3.5元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原《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依据以上内容,“每日每吨加收××元”的约定应属双方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当事人一方虽认为该条款属于附条件的对钢材结算价格的变更,但并不否认该条款具有担保债权履行、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功能,故原审认定属违约金条款并无不当。
不能仅因守约方选择约定解除权而未主张法定解除权,就判决驳回其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由于自身诉讼能力的限制,或者对违约行为等认识不准确,可能会对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做出错误选择。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不能仅因为当事人选择约定解除权而没有主张法定解除权,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诉讼效率。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上诉的讼请求应当如何表述?请求依法撤销XX人民法院(2023)京XXX民初14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XX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已经存在的确须履行的债务,约定当未来的某一不确定事实发生时履行,此类约定形式上看是有关履行条件的约定,但就其本质而言则是有关履行期限的约定,只不过约定是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如何在诉讼中将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确定下来,是司法的纠纷解决功能的必然要求。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为标准确定合理的期限,该合理的期限就是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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