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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是否有权上诉1.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具有通过上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若不具有上诉利益,当事人的上诉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2.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因该裁定主文并未损害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不具备上诉利益;被告上诉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也有悖于民事诉讼基本法理。故被告的上诉请求缺乏救济的必要和实效。
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民事行为主体应自负,即使民事主体之间事先约定了违法行为代价的分担方式,此种约定亦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要求违法行为自负的原则。非法行为不仅不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权益,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出现的刑事判决能否作为新证据推翻原民事判决新出现的刑事判决虽然能够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等是张某在被于某非法拘禁期间所签,但该刑事判决书仅认定于某存在以非法方式索债的情形。于某提供的曾向张某转账270万元的证据,能够证实二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判断该刑事判决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的新的证据,张某应否偿还于某借款,应综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借款形成时间、于某是否曾向张某索要债务并形成新借款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商事主体间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有效,但是商事主体与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等主体签订的合同非常容易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归于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等问题常常困扰我们。本文将为大家解疑答惑。
诚实信用、依法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根本。作为双方合意形成的商业契约,合同的签订必然要秉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准确反映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一己之私,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冒用他人公司名义的一方不遵守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那么,被冒用名义的公司是否就要成为“背锅侠”,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冒名签订的合同效力到底如何?让我们结合案例,看看民法典怎么说。
员工应公司号召“集资入股”交的钱是投资还是借款借款合同纠纷和投资合同纠纷是两类不同的合同纠纷,二者在性质及争议解决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投资合同是投资者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相应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合同。实践中,会出现公司为增加公司资产、支付租金、进行装修等原因,而要求员工向公司投资的情形。本案即是如此。
关于烂尾楼停贷纠纷的裁判规则近来,“烂尾楼业主集体停贷”冲上微博热搜,引发公众广泛热议。因“烂尾楼停贷”所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以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烂尾楼停贷”纠纷裁判的理念与趋势,以期通过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
如何判断债务人系受债权人胁迫而出具相关文书债权人虽举示了证明其与债务人之间借贷关系存在、交付借款及借贷双方结算欠款本息的相关证据,但在法院审理中,债务人就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欠款事实提出了明确的反驳理由,且存在债务人向公安机关多次报警的情况。同时,在债务人向债务人出具确认债务相关文书后,债权人即直接以此为据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不能完全排除债务人系基于债权人给予的压力签署了对自己不利的确认协议。
“债权不得转让”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缔约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那乙就无权转让债权,违约金债权属于合同项下的第二性债权,也受合同约定之约束,故乙和丙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至少对甲公司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丙公司未取得债权,也就不享有诉权,其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备注“定金”就一定适用定金罚则吗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债权获得实现,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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