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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
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认的13条规则广义的当事人自认,包括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对实体事实的承认、对证据的承认和对程序事项的承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自认专指对实体事实的承认。在实行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对实体事实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己的实体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此类声明,在诉讼中通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其不利的实体事实予以直接、积极、明确的承认;而作为一种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作为,也可以是默示的不作为,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作出,也可以由经其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作出。当然,以默示的不作为方式自认和诉讼代理人作出自认时,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方能产生自认的效力。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审查与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私法上的利益关系,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私人之间的法秩序,是意思自治的产物。《民法通则》《合同法》《民法总则》《民法典》均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对已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矫正。但是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需要符合特殊的构成要件,才能发生相应的效力。而且,《民法总则》《民法典》实施后,其只能为撤销,不能为变更。
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负责人,对于公司的总体发展、生产经营等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因此,参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让渡权力或者进行改选,而不能通过个人总体概括授权的方式让渡董事长职权。在交易对方对于上述让渡董事长职权的情形应属明知情况下,其系非善意相对方,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董事长职权受让方不构成表见代表,被代表方亦不予追认,合同则未在被代表方和相对人之间成立,不存在合同产生效力的前提。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如何判断保全申请是否错误,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具体规定。从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性质上看,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最高院以物抵债裁判观点10则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应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不能因为“家属上访”或“所谓稳定”把不该追究的追究了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来自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压力,特别是在一些涉众案件中,经常会发生集体上访、堵门、兴师问罪的情况。这也导致有些办案人在“维稳”避免群体上访和正确把握案件证据标准与定性之间产生两难。
出租小客车指标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出租人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其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
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不仅体现为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进行追索,而且也表现为有权决定共有部分收益的用途和分配方案。
涉及发票纠纷的16个观点最高法院涉及发票纠纷的裁判观点,主要包括发票是否是收付款凭证、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仅以发票付款事实是否充分、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付款事实方面的区别、收款方未提供发票时付款方能否直接扣留相应税款、付款方请求收款方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以及是否支持、付款方能否以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等问题。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如何同时适用本案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除适用该条款外,是否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补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如果认定违约金系补偿性的合同补救措施,当事人违约后就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果认定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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