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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格式合同下的仲裁条款能否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约定“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的效力研究实践中,常常出现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等的仲裁条款,如果该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法院常常会认为该约定指向明确,并进而确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地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则会产生很大的争议。经过对相关判例的研究及分析,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也会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指向明确,并进而确定仲裁协议有效。
仲裁格式条款构成合同违法行为的审查规则格式条款是否构成合同违法行为,应综合考虑该条款是否导致消费者一方责任加重、主要权利被排除,是否造成了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定方式,当事人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均能够使其合法权利得到救济,若仲裁格式条款未导致消费者单方责任加重,不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则不构成合同违法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仲裁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诉讼权利。
《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29个适用要点分析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与此相关联的还有《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本文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理论通说,就表见代理规则的适用问题提炼部分要点,以飨读者。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与认定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其构成要件有: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的事实应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相关事实;4.发生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5.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在能力范围内可以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都不能构成情势变更,而应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是否有权上诉1.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具有通过上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是人民法院审查上诉是否成立的基本要素。若不具有上诉利益,当事人的上诉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2.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因该裁定主文并未损害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不具备上诉利益;被告上诉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也有悖于民事诉讼基本法理。故被告的上诉请求缺乏救济的必要和实效。
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为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民事行为主体应自负,即使民事主体之间事先约定了违法行为代价的分担方式,此种约定亦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对抗法律法规要求违法行为自负的原则。非法行为不仅不能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权益,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出现的刑事判决能否作为新证据推翻原民事判决新出现的刑事判决虽然能够认定案涉借款合同等是张某在被于某非法拘禁期间所签,但该刑事判决书仅认定于某存在以非法方式索债的情形。于某提供的曾向张某转账270万元的证据,能够证实二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判断该刑事判决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的新的证据,张某应否偿还于某借款,应综合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借款形成时间、于某是否曾向张某索要债务并形成新借款合同等情况进行认定。
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司法实践中,商事主体间签订的合同一般为有效,但是商事主体与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等主体签订的合同非常容易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而归于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等问题常常困扰我们。本文将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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