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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专栏简介

裁判规范

  • 主张违约金过高从而请求予以调减的举证责任在于违约方还是守约方
    日期:2023-07-18 点击:52次

    主张违约金过高从而请求予以调减的举证责任在于违约方还是守约方违约方请求调减违约金,是主张变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关系,其应对“支持该主张的基本事实”负证明责任。故违约方关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远超守约方所遭受到的损失,而且守约方也没有就其所遭受到的损失进行举证的主张不能成立。

  • 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
    日期:2023-07-16 点击:42次

    表见代理要件缺失情况下,相对人权益如何保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对于薛某是否有权代4S店收取车款的认定问题,张某主观存在过失,薛某个人收款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对4S店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4S店向张某承担合同责任有误。但4S店对公司销售合同、销售人员管理不善,销售流程存在风险、漏洞,对于张某的损失具有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与4S店的过错程度,酌定4S店对张某的该部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中以获取介绍费、信息费为目的的居间合同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日期:2023-07-14 点击:83次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无法将工程项目信息向全部施工企业公开,市场信息和资源的不平衡,导致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工程居间现象。工程居间人一般通过资源获取到工程信息,从事有偿的居间业务,在完成报告信息后或促成业务等媒介服务后,按照约定收取固定费用或根据合同标的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实践中,此类业务合同中通常将居间费称为信息费、劳务费、业务费等。

  • 瑕疵出资股东在限制其表决权决议中表决比例限制的认定
    日期:2023-07-12 点击:43次

    瑕疵出资股东在限制其表决权决议中表决比例限制的认定公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减少瑕疵出资股东出资额及公司注册资本,该瑕疵出资股东在此决议中的表决权应根据其瑕疵出资数额予以相应比例限制。

  • 判决书中有关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
    日期:2023-07-12 点击:50次

    判决书中有关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案涉股权已经被江苏高院依法查封冻结,具有限制权利变动的法定效力。因此,内乡法院(2016)豫1325民初第703号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钱某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创某公司返还案涉股权。

  •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司法裁判路径
    日期:2023-07-06 点击:86次

    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司法裁判路径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55个最新裁判观点
    日期:2023-06-25 点击:86次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55个最新裁判观点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
    日期:2023-06-23 点击:53次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当事人甘愿冒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政策下发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法律只保护法律风险不保护商业风险,商业风险自行承担。

  • 变更追加未届缴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探析
    日期:2023-06-10 点击:55次

    变更追加未届缴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探析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争论是伴随着2013年公司法修改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而产生的。在资本认缴制下,对于股东认缴的出资,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具体的缴资期限,在约定的期限届至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并可以据此对抗公司要求其缴纳出资的主张。但是,由于缴资期限属于公司内部约定,股东能否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并由此形成了关于能否加速到期的不同观点。支持加速到期的观点认为,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章程关于缴资期限的约定仅是对股东法定义务的具体优惠安排,而这一安排只能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

  • 违约金或违约损失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探析
    日期:2023-06-09 点击:51次

    违约金或违约损失下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探析何谓一般债务利息、何谓确定的金钱债务,目前没有明确的立法界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完善体系。实践中,在判决承担自某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某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或违约损失的案件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金额,依然存在较多争议,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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