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证据保全程序的缺失及对策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韩战杰
证据保全程序是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已经启动、但未进行到法庭调查程序之前,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程序有助于保存证据、确定事实、并促成纷争的诉讼外解决。然而我国法律对证据保全程序规定的相当粗陋,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无法充分发挥证据保全程序的功能。
我国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在程序方面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管辖法院规定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区分诉前和诉中情形的不同而确定管辖法院,不利于当事人及时申请证据保全。二是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未加以明确,造成法院审查困难。三是未规定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判方式,特别是对当事人救济程序的缺失,导致无法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四是程序保障机制尚显不足,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时应当:一是确定管辖法院。对于证据保全的管辖,应该基于方便申请人进行申请以及便于法院顺利进行证据保全的目的来考虑,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向证据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证据的申请在起诉后提起的,应向受理法院提出。但是,在案件受理后,紧急状况下也可以向证据所在地法院申请,以防止证据灭失。二是明确申请书所应表明的事项。证据保全应该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列明:对方当事人;需要进行保全的证据内容;采取证据保全的理由。申请书应对申请理由进行说明,而申请理由并非仅在申请书中表明即可,还应当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三是明确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与裁判方式。基于证据保全功能定位和时间的紧迫性,法院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和裁定可以不经庭审辩论。在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之后,有两种结果:一是对符合证据保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证据保全的裁定,对此裁定不得申请复议;二是对不符合证据保全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申请,作出驳回证据保全的裁定,对此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四是注重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保全证据程序虽非本案诉讼程序,未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和判定,但准驳证据保全申请的裁定,对于将来本案诉讼程序是否进行以及诉讼的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在证据保全程序中应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相关程序权益。即法院于证据保全期日,应及时通知证据保全申请人,除情况紧急或有可能妨碍证据保全的情形外,并应于证据保全期日前将申请人的申请书以及证据保全准许裁定书送达对方当事人,当事人于证据保全期日在场者,可命其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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