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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监狱服刑的刘某是否超出上诉期呢刘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因为刘某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限,其上诉行为的传递并不能以自已的行为支配,根据刘某的陈述,其已于8月15日将上诉状交监管人员邮寄,而实际邮寄的日期却是8月31日,此拖延的责任不能归结在刘某头上,故可以视为刘某提出上诉的时间为8月15日,故其上诉未过期。
人身损害保险赔偿金法院能否冻结法院能否冻结,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如果指定有受益人,该保险金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也就不能用其来还债务。本案中,张某的保险合同显示,指定其妻及女儿为受益人,因此,张某死亡保险赔偿金法院不能冻结。
经审理发现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应如何处理诉权是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而存在的,原告诉被告是错告,真正的义务承担者应是何某。原告错列当事人是程序上应解决的问题,而不应作实体处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后,仅剥夺了原告对乔某的诉权,而非剥夺了原告向何某所主张的权利,原告仍可另行起诉;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剥夺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因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吗对本案的答案应是这样的:第一,梁某有的诉权。第二,在本案中,梁某提起反诉要求冯某还钱不行。反诉必须针对本诉提出,冯某应不应该还钱,这是另外一回事,梁某如想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他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法院以民事案件单独处理,而不能由刑事庭来审理梁某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同时,再去解决债权债务之争。
如何确定原告的诉请中利息的截止日期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无争议,但对支付利息的截止日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明确载明利息的支付日期,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的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不应当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超过诉讼请求等的规定,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驳回。它所解决的是实体上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要指原告)实体请求权一种否定的司法行为。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不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汇新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以清算的财产偿还原告王东亮的借款及主张债权日起的相应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本案属因助学贷款而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一个利用举证责任法则进行裁决的案例。解决该案的难点之处在于对本案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下面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在本案中谁负有的举证责任、原告农行在本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及谁承担本案败诉的风险作出简要的分析论证,以求抛砖引玉之效。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立法的目的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权力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向有利于劳动角度倾斜,相应地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本案的担保纠纷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担保方式为保证,王某作为担保人与天南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担保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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