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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民刑交叉案件
    日期:2015-02-26 点击:74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民刑交叉案件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日期:2015-02-26 点击:77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所谓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意味着对执业准则的遵循,即这种真实性的界定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被审验的会计报表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是担保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不是绝对的担保责任。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合同法
    日期:2015-02-26 点击:66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合同法结合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合同法实际上明确规定了一种独立于口头合同形式和书面形式之外的默示合同形式,此系合同法的新规定。法律的上述规定,是顺应交易形式的发展习惯而制定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着通过默示方式达成协议的情形,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车、磁卡、房屋租赁合同的自动延期等。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仍需加强对该种合同形式的研究。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担保法
    日期:2015-02-26 点击:79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六个月;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可见,保证期间最高为两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了最高保证期间,所以该约定无效。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证券法
    日期:2015-02-26 点击:53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证券法国债回购是调剂货币市场和资金市场盈缺的手段,不是一个完全的质押形式,因为标准券脱离了现券的交易,是虚拟的,不符合担保法和司法解释的占有;其交易对手不明确,是多头的,质权人不明确,不存在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国债回购很难从法律上找到准确的定位,其就是一个交易品种。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
    日期:2015-02-26 点击:77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票据为无因证券,但各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了绝对的票无因性,有的规定了相对的票据无因性,我国以后者为模式。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机械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将无因性绝对化,无原则保护持票人利益以及未能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为一谈两种倾向。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
    日期:2015-02-26 点击:77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关于延长申请证人出庭以及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期限问题。《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日期:2015-02-26 点击:58次

    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之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 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观点集成
    日期:2015-02-26 点击:42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观点集成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 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 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5-02-26 点击:73次

    关于当事人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方式等问题的答复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无司法主管权为由申请再审的,由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成立,则径行裁定撤销一二审法院相关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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