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它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开庭前的准备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前,书 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出庭作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允许,他们还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如果当事人提出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要求,还要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由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第三人可对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用口头方式有秩序地申述各自的意见,相互辩论,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这一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法庭调解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如果事实清楚,审判长将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调解,可以当庭进行调解,也可以休庭后进行调解。调解时,当事人意见一致的,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该案便审结终了。如果双方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就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5.评议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如果不愿意调解或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评议。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评议意见不一致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如实、详细地记入评议笔录。评议决定后,制作判决书。
宣判是开庭审理的最后环节。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合议庭当庭作 出的判决,可以当庭宣判,判决书10日内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庭宣判的,告知当事人宣判的日期和地点,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判时,由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听取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告知当事人 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询问其是否要求上诉,并让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写明白己的意见。至此,第一审普通审判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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