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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解析一场官司最多经过几级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

日期:2013-05-04 来源: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我国法律规定了二审终审制。所谓二审终审制,就是指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

任何一级地方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如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尽管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必能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审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才告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届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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