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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超过诉讼时效后偿还部分债务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诉讼时效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也是司法实践中广泛争议的问题。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对此情形,诉讼时效的确定一般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如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之日起计算;3.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同意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浅析对恶意诉讼的界定及规制恶意诉讼不能仅仅局限于结果的形成。恶意诉讼大多数情况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骚扰恶意诉讼中就很难确定他人利益受损或者损失的计算。从另外一个方面讲,恶意诉讼行为本身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且对正常的审判秩序进行了扰乱和破坏。因此对于恶意诉讼行为本身也应当受到惩处。
浅谈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果按照法律行为的内容,给付未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则给付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告主张被告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被告则主张有某种合法的依据。如基于赠与、基于抵押权等,则应由被告对存在合法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在上述争执中,实际上是被告主张依据某种法律关系而取得该利益,原告否认法律关系的存在,当然应由被告证明产生该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
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能就未到期的债务起诉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债权人的现实债权,但却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这就是预期违约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法理依据,也是受害人享有先诉起诉权的权利基础。
一审不提供直到二审才提供的证据属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期间,吴某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法院认为,蒋某为吴某提供劳务,吴某未及时提供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依法判决吴某向蒋某支付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但是吴某不服,向铜陵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吴某在二审期间提供几张自己拍摄的照片,用来证明蒋某的劳务没有完工,请求二审法院扣除部分工资款。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录音证据并非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案录音证据清晰可辨,并无疑点。且吴某已经举证了与胡某长期存在水果供销关系及胡某强为胡某儿子的有关证据,胡某对签收人处为其儿子的签名亦无异议。通话录音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执行异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在诉讼阶段,法院就已经对奥迪轿车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车辆,如果是对执行标的——即车辆有异议,在诉讼阶段就应该提出了,安某之所以没有在诉讼阶段提出异议而是在执行阶段提出异议,应该理解为安某是对扣押车辆的行为有异议,即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因此,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已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可依原判决执行对于被告新建的墙在原判确定的距离原告西房0.5米划线范围内,属于没有严格按照判决执行,其行为属于故意不按照原判决履行的行为,造成相邻关系的妨害,原告可以依照原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对被告在原判决确定相邻间距范围内所垒的墙可依原判决再强制拆除。
从一起侵权纠纷来看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从本案讲,原告张玉花起诉被告侵犯其房屋居住权,首先要搞清楚,该房的权属问题,即该房产权归谁所有,谁有居住权。该房是李中堂与原告结婚前个人购买的,应为李中堂的遗产。原、被告均是李中堂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同等继承权。李中堂死后,继承人并未对该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即该房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实质上应先解决继承问题,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诉讼请求是不当的。
对原告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如何处理面对这种无法送达原告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 观点主张裁定终结诉讼;第四种观点则主张使用公告送达。总之,无论哪种处理万法都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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