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侵权纠纷来看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
作者:新乡市牧野法院 郭梅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4个条件:①②③④。也就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起诉书必须注明当事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如果当事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其起诉就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该案。即使受理了案件也会驳回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突出,对未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由此可见,确定怎样的诉讼请求进行民事诉讼至关重要,在实践因诉讼请求不适当,有理而打不赢官司又遭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2003年郊区法院受理的张玉花诉李兵、李婧侵权纠纷一案,李兵、李婧是姐弟二人,其父亲李中堂2000年与其母亲离婚,离婚时李兵、李婧均已成家另过(2001年8月,李中堂在其所在单位全额集资购买单元房一套,位于东干道,为照顾父亲生活,李婧一家搬来与李中堂同住)。2002年2月李中堂与张玉花结婚。婚后,李中堂和张玉花在该房居住,李婧一家回自己家居住。原来李婧一家居住的房间仍然保留原样。2002年12月李中堂因脑溢血病故,李婧一家又搬回东干道的房子居住。张玉花知道后要求李婧一家搬走,李婧不搬,双方发生矛盾。张玉花以李婧、李兵侵权为由,将二人告到了法庭,要求二人立即停止侵权,搬出住房。从本案讲,原告张玉花起诉被告侵犯其房屋居住权,首先要搞清楚,该房的权属问题,即该房产权归谁所有,谁有居住权。该房是李中堂与原告结婚前个人购买的,应为李中堂的遗产。原、被告均是李中堂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同等继承权。李中堂死后,继承人并未对该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即该房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实质上应先解决继承问题,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诉讼请求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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