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时应如何处理
作者:巩义法院 王雪玲 崔可景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民事诉讼程序中起诉的人,因而原告 的起诉是到目前为止引起民事诉讼一审程序的唯一合法原因。所以,人们往往认为无法给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是一件不可思议的 事,以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更多的具体规定是针对被告而作出的。去年,在我庭审理的近 800 起一审民事案件中,有 6 起原告 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形,今年第一季度,就出现了 3 起这样的情形,呈明显上升趋势。这种现象的发生,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审判资源的极大浪费是一件令法官头痛的事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第一,诉状中的原告地址不详,又无其它联系方式。如一份诉状中,原告的住址是巩义市建设路,而建设路是一条南北长达3公里的大道,住在这条街上的居民有多少人,可想而知。遇到 这种情形,法院工作人员往往把被告通知到庭协助找原告。被告 如果知道的话,就不是难事 ; 被告如不知道,法院怎么办?只好 把一次次找当事人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存入案卷口有的虽留下了电话号码,却不是停用就是欠费停机,没招。
第二,原告住址不详,留有间接通讯联系方式。如一份诉状的原告写的是巩义市芝田镇人,现住巩义市区,同时留有租住的房东的电话。法院工作人员每次用电话联系时,房东均答应代为 传达 但均不见原告的面。 3 次之后,工作人员害怕无结果,想问一下房东的住址,以便上门找,房东却气呼呼地说“又不是我 打官司,你们法院还管查户口?”不等解释便将电话挂断。还有的当事人留下的是手机号码,工作人员打的电话对他来说比较陌生,他干脆拒绝应答。法院的结论只能是无奈。
第三,原告起诉之后,改变住址,没有及时告知法院,致使案件无法正常进行。如有这样一个原告,是一个没有知名度的公司,诉状上写的是巩义市另外一家单位的住址,法院通过工商登 记查询和实地查找,方知是租赁的住址,已搬走。原房东说了可 能搬的地方,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地按新地方找,新房东说确实来过,没几天就又搬走了,去哪了不知道。法院该去哪找 ?
第四,应诉送达之后,被告畏于法律的强制力,自动履行义务,原告不想再打官司,也不想再来法院,连撤诉手续也不配合,法院也不能再给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面对这种无法送达原告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三种 观点主张裁定终结诉讼;第四种观点则主张使用公告送达。总之,无论哪种处理万法都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关于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无法送达原告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诉讼的条件;第二,这样做原告就失去了重新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不符合法律关于保护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立法宗旨,该观点是不足取的。关于第四种观点,笔者认为,尽管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是使用 公告送达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更大浪费,未必达到找到原告的效果,再加上目前案件审限的限制,这种处理方法是不科学的。
至于是驳回起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首先,无论哪种处理方式,都应给原告重新起诉的司法救济途径;第二,遇到上述前三种无法送达的情形时,适用驳回起诉较为适宜,这是因为原告没有到庭,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驳回起诉,同时还可以降 低诉讼成本;第二,遇到上列第四种无法送达的情形时,适用按 自动撤诉处理较为适宜。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按撤诉处理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综上所述,采取哪种处理方法,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另外法院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寻找过原告,且应当把寻找原 告的经过记录在案。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法院立案时应当严把立案关,尽可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立法中做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充分保证法官有法可依,以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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