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诉讼须知

监狱服刑的刘某是否超出上诉期呢

日期:2015-03-2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6次 [字体: ] 背景色:        

监狱服刑的刘某是否超出上诉期呢?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李德恩

陈某诉刘某离婚一案,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8月8日作出判决,并于8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给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刘某。2004年8月31日刘某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上诉状的书写日期为8月15日。一审承办法官在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的上诉从其邮寄上诉状的时间看,已超出了上诉期。遂回复函告知上诉期已过。刘某在收到复函后,又回信称其是在8月15日即将上诉状写好交监狱管教人员邮寄,不知为何到8月31日才邮出,其是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限,故迟邮的责任不在其,其认为其上诉的时间应为书写上诉状的时间,即8月15日,故认为未过上诉期。

针对上述事实,对该案是否超过上诉期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上诉已过上诉期。因为其以邮寄的方式寄送上诉状,其上诉时间应以邮寄上诉状的邮戳日期为准,即8月31日,从判决书的送达到其上诉状的邮寄,已过十五日,此十五日是法定的不变期间,故刘某的上诉已过期。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上诉未过上诉期。因为刘某身处监狱,人身自由受限,其上诉行为的传递并不能以自已的行为支配,根据刘某的陈述,其已于8月15日将上诉状交监管人员邮寄,而实际邮寄的日期却是8月31日,此拖延的责任不能归结在刘某头上,故可以视为刘某提出上诉的时间为8月15日,故其上诉未过期。

笔者认为本案刘某的上诉是否超过上诉期,取决于刘某述称的其本人交寄上诉状的时间是否真实,如果刘某交寄的时间确是8月15日,则监管人员拖延投寄的行为相对刘某而言则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法院应以刘某实际交监管人员投寄的时间作为其提出上诉的时间;若刘某说的不属实,其实际交寄的时间为8月31日,只是将上诉状书写的时间予以提前了或上诉状写的早但没有交寄,那么,刘某的上诉就应认定过了上诉期。这两种处理结果终究该适用哪种,这就需要案件的承办法官向刘某服刑地的监狱进行核实,只有经过核实后,才能作出正确地认定和处理,否则,亦不能排除刘某所说的8月15日交寄的陈述的虚假性。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