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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公告送达案件的举证期限的确定在审判实务中不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理由如下:首先,第一种做法将举证期限包含在公告期的60日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举证通知的公告送达同其他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一样,只有经过60日才能视为送达。其次,第一种做法是以《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订立的本意,提高诉讼的效率为借口,剥夺了被公告一方当事人法律给予的合理的举证准备时间。
关于证据新规定中举证时限适用若干问题的研究举证期限如何确定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确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同时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应由监护人作为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依据转承责任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就应由承担赔偿责任的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直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比如说雇工在执行雇主交付的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转承责任是义务主体对责任主体具有管理职能而对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的赔偿责任。
释明权的理解与适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及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缺乏对法律和诉讼技巧的熟知,可能会因为不懂得举证或不完全举证而使可能打赢的官司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适时地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是使民事诉讼公平、正义之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关于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证据规定》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对于上述规定如何理解,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操作不一。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司法救济与限定当事人对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直接决定着诉讼后果。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素质尚无法保障在当事人因客观因素证明能力受限制时,一方面予以必要救济,另一方面还要同时保障在诉讼上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攻击与防御的机会。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调查令,由委托律师调取证据。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间届满后缴还人民法院,并说明未使用或者被调查人不能提供证据的情况。
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要求法院对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并取得该案诉讼程序上主体地位的资格,即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考虑的是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问题。在被监护人侵权的诉讼中,由于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被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存在着一种侵权法律关系,受害人也就是将这一双方争议的侵权法律关系提交到法院裁决的,该侵权法律关系就是案件的诉讼标的,被监护人与受害人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为适格的当事人或正当当事人不成疑问。
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简单的民事案件是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前提。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这是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的原则性规定。何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又作了明文规定。其中把“争议不大”规定为“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浅析法官的释明权根据释明权行使的范围来划分,释明权可分为四类:⒈不明了之释明,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及陈述不明了时,法官让他叙明,使不明了变得明了;⒉诉讼资料补充之释明,即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及证据材料不完整时,法官让其补充;⒊除去不当之释明,即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如有不当,法官让他补充或修正;⒋新诉讼资料提出之释明,即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资料,法官启发他让他提出。
欠款案件诉讼时效及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涉及诉讼时效的案件中,并于诉讼时效的问题都是债务人提出来的,那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理所当然应由提出主张的债务人来承担,而不应该违法地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没有提出主张的债权人来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在证明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主张时,不应当证明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而应当举证证明他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前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打算还款,亦即,债务人应当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且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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