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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其他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
    日期:2015-05-10 点击:69次

    其他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哪些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日期:2015-05-10 点击:121次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所谓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即双方发生离婚纠纷前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以及从当事人主观态度和客观状况看,是否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在离婚纠纷发生的前后,夫妻关系会有不同程度的冲突和恶化,但感情是会因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而发生转化的,在濒于破裂时恢复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因而需要对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所分析,对其发展前景有所预见。

  • 执行探望权案件是否要关注子女权益
    日期:2015-05-08 点击:60次

    执行探望权案件是否要关注子女权益西城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考虑到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员首先对此案进行了详细调查,查明,董女士在杨先生探视小翔的问题上一直采取协助态度,积极、耐心地做小翔的工作,并无阻碍探视的情节,但因小翔在董女士与杨先生离婚时年龄尚幼(不满两岁),与杨先生无任何感情,拒绝杨先生探视,根本不跟杨先生走。

  • 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非承租权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权利
    日期:2015-05-07 点击:99次

    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非承租权人的配偶一方有何权利 二申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 础。黄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再婚前子女的关系问题产生矛盾,以致感情失和,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故原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另原审法院对于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处理,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不持异议。关于住房问题,原审法 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故对张某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离婚后财产纠纷注意诉讼有时效
    日期:2015-05-07 点击:117次

    离婚后财产纠纷注意诉讼有时效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而对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纠纷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 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探析
    日期:2015-05-06 点击:60次

    新类型离婚财产纠纷探析若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缴纳首付款,在婚后才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属于个人财产。因为根据我国的房屋预售登记(鉴证程序)使债权具有了特定性或对抗性,由该预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该预售合同上的债权人。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贷款债务人(按揭人)的资信产生的信赖,以及该财产权利的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仍应属于个人财产。

  • 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日期:2015-05-06 点击:60次

    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2000年6月,被告取得的25000元征用土地补偿费系原、被告婚后被告方取得的财产,其财产性质类似于婚后夫妻一方接受赠予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一样的道理,且事实上,原、被告结婚后,原告的工资收入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工资收入要远超过被告取得的25000 元征用土地补偿费,根据公平原则,主张将被告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 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日期:2015-05-06 点击:101次

    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分析 在受理的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原离婚协议中财产一栏内写为“无财产”,在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财产纠纷案件中,经常发现原离婚调解书中写着“双方就财产问题无争议”,而未写明双方都有哪些财产,怎么处理的,才使双方无争议,甚至还发现法官明知当事人有这项共同财产,在出具的调解书中却不写明这项财产的归属,而让双方回去自己处理,离婚后一方反悔,即成为一个新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 受胁迫婚姻可申请撤销
    日期:2015-05-06 点击:67次

    受胁迫婚姻可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本案中,初某采用威胁的手段与王某结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撤销这一婚姻的判决是正确的。

  • 结婚登记未撤消时,法院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日期:2015-05-06 点击:105次

    结婚登记未撤消时,法院不能宣告婚姻无效如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在未依法定程序撤消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样。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或者在当事人申请而结婚登记未撤消时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则可能出现或者干涉行政权或者侵犯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行为依法享有的诉权的情况,打破法治系统运行的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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