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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从庭前证据交换看当事人权利保障
    日期:2015-04-27 点击:96次

    从庭前证据交换看当事人权利保障因为实践中大多数证据都为当事人所掌握,许多当事人为了在庭审过程中打败对方,于是就在庭前保留某些极为关键的证据,以达到“出其不意”的目的,求得胜利。这种作法尤其在没有规定证据开示制度的那些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庭审成了展示律师辩护技巧和应变能力的舞台。于是法官不得不延期审理,给相对方找寻辩驳此证据的时间和机会。

  • 法官如何用好自由裁量权
    日期:2015-04-26 点击:118次

    法官如何用好自由裁量权裁量权的行使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对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结合审判质量考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有针对性地选出自由裁量事项的案例,对考量因素和裁量标准进行类型化;做好法官的选任和培训工作,提升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提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水平。此外,还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对滥用自由裁量权并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26 点击:67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法庭在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时,面临的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被告人坚持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逼供,公诉方则千篇一律以四种证据形式予以否认,双方都无法提供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客观证据,于是庭审的调查工作基本走了形式,无法进行深入地实质性调查。由于上述问题,必然导致法官在非法证据的认定上的困难,对于是否排除有争议的证据难以决定。有些证据法官心理上已确信是非法取得的,但由于无证据证明,无法排除。

  • 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日期:2015-04-26 点击:56次

    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建立指导性案例的定期报送和发布制度。一方面,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指导性案例定期发布制度,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率,增加其案件类型。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地方人民法院的案件报送工作,使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从中遴选出真正具有典型性的代表案件,推动案例指导制度不断前进。

  • 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4-25 点击:115次

    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公示催告期间与汇票到期日的不一致给伪报人以可乘之机。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持票人申报权利。由于汇票到期日一般较长,最长可达9个月,而民诉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是从立案时起不少于60日,实践中往往是60日或90日,汇票到期日与公示催告期间存在着时间差,从而导致公示催告程序通常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

  • 基层法院如何解决在被告人和罪犯送押、收监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日期:2015-04-24 点击:2145次

    基层法院如何解决在被告人和罪犯送押、收监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审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尽管对有些被告人应处实刑,但是由于看守所拒绝收押,法院多数只有为了减少矛盾对不应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予以适用缓刑,这就极易造成取保候审后被告人逃跑下落不明,未开庭审判的案件中止诉讼,已开庭宣判的则必须实施网上追逃,放纵犯罪行为等等,造成审判工作陷入困境,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 本案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对签名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5-04-24 点击:4434次

    本案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被告对签名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原因是原告虽提供借款担保合同证明被告签名作了担保,但由于被告对签名不予认可,导致借款担保的事实不明,原告应就被告对借款担保的事实进一步举证,即申请笔迹鉴定证明签名笔迹是被告(担保人)所签,否则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更改案由应当释法后征询原告意见
    日期:2015-04-24 点击:122次

    更改案由应当释法后征询原告意见然后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变更案由。当然,当事人是否变更案由应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法官不能强制。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案由,只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此,如法官不向当事人释法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直接更改案由,当事人一旦上诉,因程序违法,其结果只能是发回重审。

  • 公告送达法律规定的修订与适用完善分析
    日期:2015-04-24 点击:97次

    公告送达法律规定的修订与适用完善分析关于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的确定。最终是否适用公告送达,鉴于为避免适用的随意性,建议由合议庭合议确定。有观点认为,合议后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发出民事裁定书。笔者以为,公告送达只是法院送达方式的一种,没有必要因为该送达方式比其他方式要求的条件严格发出裁定。按此推理,只要不能直接送达,都有合议、裁定的必要。故此,由合议庭合议作出结论后,告知其他案件当事人即可,但需载入笔录。

  • 声纹鉴定能否作为我国刑事案件定罪证据
    日期:2015-04-23 点击:275次

    声纹鉴定能否作为我国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声纹的唯一性,人们的声音是发声器官发出的,其包括口、鼻、咽等好几个共鸣器,这些器官的微小差异都会导致每个人的发声的不同。另外,人们也会有发声的快慢之别。这些要素反应到科学的仪器上就出现了不同的声波,仪器又将声波转换成波谱图展现在我们面前,就变成了声纹图。所以说声纹具有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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