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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最高法审委会专委对新民诉解释九大问题的最新解读
公民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法律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无法对其代理资格进行审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仅仅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均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未规定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代理,也未作禁止性规定,法院对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缺乏法律依据,即使发现不适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也不能禁止其参加诉讼活动。
最高院民一庭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在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泛滥无序的情况下,要根据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清晰界定其风险性质.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保护合法借贷行为、依法支持金融创新,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甄别各种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问题探析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离婚中损害的构成条件规定得非常严格,在实践中认定损害事实存在比较困难,因此给无过错方的举证带来了许多的困难,无过错方有时还要冒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获取证据,但常常因为证据形式或者渠道存在问题,也很难被法院认定,所以举证责任成为了离婚损害赔偿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有损害后果发生即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也一样,只有配偶一方遭受到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马克思认为,婚姻不是财产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或称之为伦理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问题探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尚不足以涵盖所有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形,如上分析的通奸行为,因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啬一个概括性条款,建议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㈠重婚的;㈡与婚外异性同居、通奸的;㈢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㈣虐待、遗弃配偶的;㈤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
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批复汇编 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劳务工程款纠纷案代理词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工程款469517.54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拖欠的劳务工程款469517.54元共由三项构成:第一项为2014年1月22日核算的2013年总劳务工程款249125元;第二项为未核算确认的六项劳务工程款合计:196459.9元(即杜家坎环岛架空改地下工程11718.72元、新发地代办工程7745.92元、燕西华府工程45277.12元、云岗商业街工程38122.94元、装甲兵总院工程53940.8元、中体B地块39654.4元);第三项为2013年中国联通北京三区长辛店局朱家坟51所等处宽带升速改造光纤覆盖工程改造项目(第一批)25%未核算的劳务工程款23932.64元(747.895工日×32元=23932.64元)。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
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难点问题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的保护,如果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有关推定的规定,等于变相强迫鉴定,有侵犯人权之嫌疑。笔者认为,权利冲突是现代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正确处理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取向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选择和平衡。在有关亲子关系的纠纷中,一方面要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相对方的人身和人格权利不受侵犯。面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我们应当将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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