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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诉讼须知

  • 浅谈民事证据证明标准
    日期:2015-07-04 点击:67次

    浅谈民事证据证明标准如何认定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首先,它与证据数量有一定联系,一般而言,证据的数量与证明力成正比,证据越多,就越容易形成证据锁链,其证明的盖然性程度就越高。但这个一般规律千万不可绝对化,优势不是简单的数量的多少,而是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如果一个直接证据与数个间接证据发生对抗,法官应当认定直接证据而否定间接证据。第二、它与证据种类有关。

  •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研究
    日期:2015-06-24 点击:82次

    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和程序研究所谓“非法证据”又称为“瑕证据。”从广义上而言,是指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或程序,方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以及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或手段不合法。只要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即构成非法证据。

  • 浅析在司法实践中缺席审理中的证据认证
    日期:2015-06-23 点击:91次

    浅析在司法实践中缺席审理中的证据认证对原告所举证据如何认证,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做法。在大量的审判实务中,如缺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除了借条外并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甚至有的原告连借条也无法提供,只能提供汇款记录或银行转账凭证,此时法官既无法审查借条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银行转账或汇款的具体原因,导致若支持原告诉求则会导致偏听偏信更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 民事审判中举证指导问题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6-23 点击:46次

    民事审判中举证指导问题的几点思考举证指导在理论上应归为法官释明权之列。释明权又称阐明权,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在主张或陈述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有不当的诉讼主张,或者他们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自己误以为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以启发当事人把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足够的予以补足,把不当的予以拆除、修正。法官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引导应是法律释明权的主要内容。

  • 民事证据证明力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5-06-23 点击:154次

    民事证据证明力的几点思考随着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的转变,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也随之浮出水面。所谓证明标准是认定当事人是否完成证明责任的判断准则,亦是指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其主张的程度。它是衡量是否符合证明要求的标准或尺度,简而言之,就是证明要求的具体化。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从技术操作的层面规范了证据相互矛盾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达到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

  • 原告拒交公告费能否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日期:2015-06-17 点击:123次

    原告拒交公告费能否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原告又拒交公告费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刑事部分判决无罪附带民事部分仍应赔偿
    日期:2015-06-16 点击:83次

    刑事部分判决无罪附带民事部分仍应赔偿,本案中被害人崔某轻伤乙级的损害后果是否为被告人徐某某所致,缺乏充分的证据证实,不能认定,应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无罪,并驳回被害人崔某要求被告人徐某某赔偿的诉讼要求,由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被告能否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提起上诉
    日期:2015-06-16 点击:419次

    民事诉讼被告能否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提起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不服的,均可以提起上诉。被告属于当事人之一,且对事实有异议,当然可以提起上诉。如不允许,对该事实的认定可能会影响被告权利的行使。

  • 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5-06-16 点击:123次

    变更案由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应如何处理,以及变更案由后当事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又该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依职权变更民事案由,应以当事人提出的案由继续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依法变更民事案由,变更案由后,当事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法院有权变更民事案由,变更案由后,当事人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以变更后的案由继续审理。

  •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
    日期:2015-06-15 点击:81次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李甲可以将某纯净水配送中心作为义务人,但应将李乙、李丙、李丁三人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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