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能否对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提起上诉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慧群
【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刘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以一审查明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分歧】
对刘某能否提起上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不服的,均可以提起上诉。被告属于当事人之一,且对事实有异议,当然可以提起上诉。如不允许,对该事实的认定可能会影响被告权利的行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对被告而言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变更,其实体权利并未受影响,故不应当允许其上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依民法理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实质就是原告败诉。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被告对判决结果认可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有异议提起上诉的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包括判决查明的事实、法律适用及判决主文,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属于判决的一种形式,因此,形式上,被告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是符合民诉法规定的。
但从上诉审的角度分析,如果被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事实错误提起上诉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二审法院处理结果为三种:一是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二是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是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即如果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基本事实不清的,应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发回重审。因此,当被告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时,二审法院无法既认可原审事实不清或者事实错误,但又作出维持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故该类案件上诉审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故即使在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有不利于被告的事实,但如被告在其他诉讼中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亦应依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因此,对被告以一审判决事实有误而提起的上诉驳回之后,不必然影响被告实体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当被告以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而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提起上诉时,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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