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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拒交公告费能否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28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拒交公告费能否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廖晓文

【案情】

被告刘某与原告张某为同组村民,张某在镇上开了一家电器店,刘某于2013年在张某处赊购了两台格力立柜式空调,价值12000元。后张某多次催要货款,刘某一直未还,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便开始电话联系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接电话后借故拖延,后来索性关机,承办法官穷尽了各种方式均未送达成功。由于被告家常年无人居住,其家人也下落不明。原告张某只知其老家住址,提供不出被告现在的具体住址。承办法官决定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但原告表示不愿意承担公告费,合议庭合议后裁定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分歧】

此类案件能否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原告又拒交公告费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在穷尽各种方式均未送达成功时,原告又拒交公告费的,可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种意见以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文书的,如原告拒交公告费,导致无法送达给被告,应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另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针对第一种意见中认为原告拒交公告费可视为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笔者认为不妥。明确是相对于模糊而言,明确的被告指依据原告所列的被告信息可以找到具体的被告,能将被告具体化、特定化。被告不明确是指根据原告所列被告的信息不能确定到某个具体的个体,有可能是张三,有可能是李四。而本案中刘某和张某为同组村民,虽张某不知刘某现在的具体住址,但依据张某所列信息能确定刘某这个具体的个人。被告下落不明又拒交公告费和被告不明确不能等同视之。

对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笔者认为似有不妥。“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此款规定忽略了只要被告明确如不能确定被告地址可以公告,如上所述如原告拒交公告费亦不能等同被告不明确,所以不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公告费虽不属于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因原告拒交公告费会导致法院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也就无法进行庭审。拒交公告费可产生与不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同样的结果。故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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