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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制度评析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还没有完全改变过来,如果过分强调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承担,限制法官的作用发挥,在我国目前法制建设进程的客观条件下,这样要求显然超出了我国民众的承受能力,使本来为当事人利益而设置的诉讼制度,反而因为诉讼而损害了当事人利益。
对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方式有张贴和刊登两种,在实践中一般是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和付款人营业场所,刊登一般是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上。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的流通性较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转,而仅以这两种方式公告权利,使得公告程度不足,可能影响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问题探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该规则的核心内容,其能体现一国刑事诉讼的价值权衡、目的以及该国的人权保障程度。笔者认为,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非法证据,才能避免在执行中出现偏差。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践运用之问题分析与建议法能动是针对我国特有的国情及审判制度及时提出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证据规定》的颁布对于证据的及时收集、法官中立审判、案件的快速审结都有着积极地意义,尤其是其在要求法官在中立审判的同时赋予法官积极地能动性,但是这种限制与放权之间却在实践当中遇到适用瓶颈。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适当完善。
浅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务中利息及违约金等常见问题处理
浅谈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及其司法实践为避免当事人随意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而导致鉴定人本毋需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出的有效异议范围作出更明细规定。建议有效异议范围主要包括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违法;鉴定意见是否依据不足等方面提出,当事人对异议另还有证据支撑的,还可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对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的实践与思考传真和电子邮件被作为电子送达的主要形式,因为其经过多年的应用,技术已经相对成熟,且具有相当的普及性,并被证实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值得称赞的是,民诉法并没有将电子送达方式限于传真和电子邮件,而是采用兜底方式为未来更为先进有效的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预留了空间,解决了成文法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进步之间的矛盾,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和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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